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16:09
我国的《外债处理暂行方法》有哪些具体的规则呢?该方法共分六章对外债或许呈现的景象加以规制,其意图是让外债能够有序进行,下面是《外债处理暂行方法》的具体内容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担保
第三章运用
第四章处理
第五章监管
第六章附则
外债处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债处理,标准举借外债行为,进步外债资金运用效益,防备外债危险,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安排对非居民承当的以外币表明的债款。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境内安排”,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树立的常设安排,包含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安排、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非居民”,是指我国境外的安排、自然人及其在我国境内依法树立的非常设安排。
第五条依照债款类型区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告贷、世界金融安排告贷和世界商业告贷。
(一)外国政府告贷,是指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世界金融安排告贷,是指我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开展基金会和其他世界性、区域性金融安排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三)世界商业告贷,是指境内安排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含: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安排告贷;
2、向境外企业、其他安排和自然人告贷;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化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收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方法的交易融资;
5、世界融资租借;
6、非居民外币存款;
7、补偿交易顶用现汇归还的债款;
8、其它品种世界商业告贷。
第六条依照归还职责区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安排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誉确保对外归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本方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确保、典当或质押方法向非居民供给的担保。
对外担保构成的潜在对外归还职责为或有外债。
第八条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施全口径处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运用和归还须契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则。
第九条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处理局是外债处理部分。
第二章担保
第十条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会同有关部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需求,以及世界收支情况和外债承受能力,拟定国家借用外债方案,合理确认全口径外债的总量和结构调控方针。
第十一条国家根据外债类型、归还职责和债款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施分类处理。
第十二条世界金融安排告贷和外国政府告贷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分拟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开展基金会和外国政府告贷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根据规划安排对外商洽、商量、签定告贷协议和对国内债款人直接或经过有关金融安排转贷。其间,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开展基金会和要点国别外国政府告贷备选项目规划须经国务院同意。
第十三条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阅,并归入国家借用外债方案。其他任何境内安排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处理局审阅后报国务院批阅;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处理局批阅,其间设定翻滚发行的,由国家外汇处理局会同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批阅。
第十四条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世界商业告贷实施余额处理,余额由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会同有关部分审阅后报国务院批阅。
第十五条境内中资企业等安排举借中长期世界商业告贷,须经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同意。
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安排举借短期世界商业告贷实施余额处理,余额由国家外汇处理局核定。
第十七条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安排举借外债实施总量操控,具体方法另行拟定。
第十八条外商出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作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操控在批阅部分同意的项目总出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出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批阅部分从头核定项目总出资。
第十九条境内安排对外担保应当恪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外汇处理部分的有关规则。
第二十条境内安排不得为非运营性质的境外安排供给担保。
第二十一条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
第二十二条境内安排对外签定告贷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则到外汇处理部分处理挂号手续。世界商业告贷告贷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挂号后方能收效。
第三章运用
第二十三条外债资金应当首要用于经济开展和存量外债的结构调整。
第二十四条世界金融安排告贷和外国政府告贷等中长期国外优惠告贷要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向中西部区域歪斜。
第二十五条中长期世界商业告贷要点用于引入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产业结构和外债结构调整。
第二十六条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厉依照同意的用处合理运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处的,应当依照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首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财物出资等中长期用处。
第二十八条运用外债资金的固定财物出资项目应当实施项目法人职责制,由项目法人对外债资金的运用效益担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和国外告贷安排有关规则需求进行投标收购的,应当严厉依照规则实行。
第二十九条外债处理部分担任对外债资金运用进行处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根据《国家严重建设项目稽查方法》的规则,向运用外债资金的国家严重建设项目派出稽查特派员,对项意图实施和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稽查。
第四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归还。主权外债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或经过金融安排转贷给国内债款人的,国内债款人应当对财政部或转贷金融安排承当归还职责。
第三十二条非主权外债由债款人自担危险、自行归还。
第三十三条债款人能够用自有外汇资金归还外债,也可经外汇处理部分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归还外债。
第三十四条债款人无法归还的外债,有担保人的,应当由担保人担任归还。
第三十五条担保人依照担保合同规则需求实行对外代偿职责时,应当到外汇处理部分处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债款人应当加强外债危险处理,当令调整和优化债款结构。
在不扩展原有外债规划的前提下,经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核准,债款人能够经过借入低本钱外债、归还高本钱外债等方法,下降外债本钱,优化债款结构,其间,触及主权外债的,需经财政部核准。
第三十七条债款人能够保值避险为意图,托付具有相关资历的金融安排运用金融工具躲避外债的汇率和利率危险。
第五章监管
第三十八条外债处理部分根据国家法令、法规和本方法有关规则,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
第三十九条外债处理部分实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款人和相关单位供给有关材料,查看有关帐目和财物。
第四十条境内安排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实行规则的批阅手续或未按规则进行挂号的,其对外签定的告贷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令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不以告贷合同或担保合平等方法表现,但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归还职责或潜在对外归还职责的对外告贷或担保,须依照本方法归入外债监管。
第四十二条制止违背利益同享、危险共担准则,以确保外商直接出资固定报答等方法变相举借外债。
第四十三条未经外债处理部分同意,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本身承当的债款危险和偿债职责转移到境内。
第四十四条运营外汇事务的金融安排在为境内安排开立外汇、外债帐户和处理外汇资金来往事务时,发现违背本方法规则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外债处理部分陈述,并帮忙外债处理部分进行调查。
第四十五条外债处理部分应当把握外债动态,树立和完善全口径外债监测预警机制。
第四十六条国家外汇处理局担任外债的计算监测,定时发布外债计算数据。
第四十七条境内安排违背本方法规则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的,由其主管部分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八条外债处理部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由其地点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境内安排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区域的安排举借债款或供给担保,对比本方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外债处理部分应当根据本方法,拟定和完善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方法由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处理局担任解说。
第五十二条 本方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担保
第三章运用
第四章处理
第五章监管
第六章附则
外债处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债处理,标准举借外债行为,进步外债资金运用效益,防备外债危险,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安排对非居民承当的以外币表明的债款。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境内安排”,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树立的常设安排,包含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安排、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非居民”,是指我国境外的安排、自然人及其在我国境内依法树立的非常设安排。
第五条依照债款类型区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告贷、世界金融安排告贷和世界商业告贷。
(一)外国政府告贷,是指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世界金融安排告贷,是指我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开展基金会和其他世界性、区域性金融安排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三)世界商业告贷,是指境内安排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含: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安排告贷;
2、向境外企业、其他安排和自然人告贷;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化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收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方法的交易融资;
5、世界融资租借;
6、非居民外币存款;
7、补偿交易顶用现汇归还的债款;
8、其它品种世界商业告贷。
第六条依照归还职责区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安排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誉确保对外归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本方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确保、典当或质押方法向非居民供给的担保。
对外担保构成的潜在对外归还职责为或有外债。
第八条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施全口径处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运用和归还须契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则。
第九条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处理局是外债处理部分。
第二章担保
第十条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会同有关部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需求,以及世界收支情况和外债承受能力,拟定国家借用外债方案,合理确认全口径外债的总量和结构调控方针。
第十一条国家根据外债类型、归还职责和债款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施分类处理。
第十二条世界金融安排告贷和外国政府告贷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分拟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开展基金会和外国政府告贷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根据规划安排对外商洽、商量、签定告贷协议和对国内债款人直接或经过有关金融安排转贷。其间,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开展基金会和要点国别外国政府告贷备选项目规划须经国务院同意。
第十三条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阅,并归入国家借用外债方案。其他任何境内安排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处理局审阅后报国务院批阅;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处理局批阅,其间设定翻滚发行的,由国家外汇处理局会同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批阅。
第十四条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世界商业告贷实施余额处理,余额由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会同有关部分审阅后报国务院批阅。
第十五条境内中资企业等安排举借中长期世界商业告贷,须经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同意。
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安排举借短期世界商业告贷实施余额处理,余额由国家外汇处理局核定。
第十七条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安排举借外债实施总量操控,具体方法另行拟定。
第十八条外商出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作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操控在批阅部分同意的项目总出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出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批阅部分从头核定项目总出资。
第十九条境内安排对外担保应当恪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外汇处理部分的有关规则。
第二十条境内安排不得为非运营性质的境外安排供给担保。
第二十一条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
第二十二条境内安排对外签定告贷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则到外汇处理部分处理挂号手续。世界商业告贷告贷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挂号后方能收效。
第三章运用
第二十三条外债资金应当首要用于经济开展和存量外债的结构调整。
第二十四条世界金融安排告贷和外国政府告贷等中长期国外优惠告贷要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向中西部区域歪斜。
第二十五条中长期世界商业告贷要点用于引入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产业结构和外债结构调整。
第二十六条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厉依照同意的用处合理运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处的,应当依照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首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财物出资等中长期用处。
第二十八条运用外债资金的固定财物出资项目应当实施项目法人职责制,由项目法人对外债资金的运用效益担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和国外告贷安排有关规则需求进行投标收购的,应当严厉依照规则实行。
第二十九条外债处理部分担任对外债资金运用进行处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根据《国家严重建设项目稽查方法》的规则,向运用外债资金的国家严重建设项目派出稽查特派员,对项意图实施和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稽查。
第四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归还。主权外债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或经过金融安排转贷给国内债款人的,国内债款人应当对财政部或转贷金融安排承当归还职责。
第三十二条非主权外债由债款人自担危险、自行归还。
第三十三条债款人能够用自有外汇资金归还外债,也可经外汇处理部分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归还外债。
第三十四条债款人无法归还的外债,有担保人的,应当由担保人担任归还。
第三十五条担保人依照担保合同规则需求实行对外代偿职责时,应当到外汇处理部分处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债款人应当加强外债危险处理,当令调整和优化债款结构。
在不扩展原有外债规划的前提下,经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核准,债款人能够经过借入低本钱外债、归还高本钱外债等方法,下降外债本钱,优化债款结构,其间,触及主权外债的,需经财政部核准。
第三十七条债款人能够保值避险为意图,托付具有相关资历的金融安排运用金融工具躲避外债的汇率和利率危险。
第五章监管
第三十八条外债处理部分根据国家法令、法规和本方法有关规则,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
第三十九条外债处理部分实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款人和相关单位供给有关材料,查看有关帐目和财物。
第四十条境内安排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实行规则的批阅手续或未按规则进行挂号的,其对外签定的告贷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令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不以告贷合同或担保合平等方法表现,但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归还职责或潜在对外归还职责的对外告贷或担保,须依照本方法归入外债监管。
第四十二条制止违背利益同享、危险共担准则,以确保外商直接出资固定报答等方法变相举借外债。
第四十三条未经外债处理部分同意,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本身承当的债款危险和偿债职责转移到境内。
第四十四条运营外汇事务的金融安排在为境内安排开立外汇、外债帐户和处理外汇资金来往事务时,发现违背本方法规则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外债处理部分陈述,并帮忙外债处理部分进行调查。
第四十五条外债处理部分应当把握外债动态,树立和完善全口径外债监测预警机制。
第四十六条国家外汇处理局担任外债的计算监测,定时发布外债计算数据。
第四十七条境内安排违背本方法规则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的,由其主管部分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八条外债处理部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由其地点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境内安排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区域的安排举借债款或供给担保,对比本方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外债处理部分应当根据本方法,拟定和完善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方法由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处理局担任解说。
第五十二条 本方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