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11:44

银行的员工会常常接受到客户的存款,在实践中有些银行的员工会将客户的存款挪归自己运用,形成客户产业的丢失,银行员工的这种行为是违法违法的,那么银行员工移用客户资金怎样处理?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银行员工移用客户资金怎么处理
事例叙说:
关*生系我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支行员工2014年7月4日因犯违法发放借款罪,被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移用资金被漠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漠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关永生在任我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支行信贷员期间,以替借款客户偿还借款为由,先后屡次移用客户偿还借款的资金,其间,2012年11月中旬,移用岳某某用于偿还借款的150000.00元;2013年4月份移用汤某某用于偿还借款50000.00元;2013年3月份,移用刘某某用于偿还借款100000.00元;2012年10月份,移用刘某某用于偿还借款100000.00元;2013年2月份,移用宋景新用于偿还借款200000.00元;2012年10月份,移用岳某某用于偿还借款200000.00元;2013年2月份,移用以薛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名义借款300000.00元;2013年4月,移用岳某某用于偿还借款150000.00元;2013年7月,移用刘某某偿还借款83300.00元。算计移用客户偿还借款合计1333300.00元。案发后收缴移用资金400000.00元,余款一向没能偿还。
法院判定: 5月26日,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发布关永生移用资金一案刑事判定书。**银行漠河县支行信贷员关*生运用职务便当,移用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移用资金罪。法院依法判定,履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
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浪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移用资金罪。
移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3个月,但数额较、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综上所述,同其他经济类违法相同,移用资金罪的量刑也是依据违法数额的巨细来确认的;一起,关于移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或许非法活动的,法令规则不需求通过三个月未还的期限。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银行员工移用客户资金怎么处理”问题进行的回答,银行员工移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归于违法违法的行为,假如构成移用资金罪,依法追究银行员工的刑事责任。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