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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事先与乘客约定发生事故概不负责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10:08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程某
2004年阴历腊月二十三日下午,急于赶回乡间家中过“小年”的李某在公路边上等候轿车,因当日刚下过大雪,路面结冰,李某等侯多时,未见轿车。无法之下,李某拦了一辆个别出租车,出租车司机程某提出因路滑难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且加倍收费。李某因急于回家,表示赞同。行进过程中,因前方车辆行进缓慢,程某遂将车驶入人行道,预备超车,但因路面太滑,刹车失控,该车撞到电线杆上,致使李某头部碰伤,李某因而开销医疗费用5000余元。后李某要求出租车司机程某补偿其丢失未果,遂诉至法院。审理中程某以其与李某事前有免责约好为由予以抗辩。
[分析]
在本案中,要承认程某是否承当职责,关键在于李某与程某间事前达到的免责条款是否建立并收效。假如免责条款能收效,程某的职责都将被革除;假如不能收效,程某则应承当职责。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两边在合同中事前约好的,旨在约束或革除其未来职责的条款,多见于格局合同中,与法定的免责条件一起构成合同的免责事由。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约好的一项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它和法定的免责条件是不同的。正是因为它是合同的条款之一,因而当事人若企图征引其以革除职责,首要有必要证明该条款现已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建立并收效。《合同法》公布前,在我国承认免责条款有用和无效的最底子的法令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坏国家经济计划,打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则、第6条关于“民事活动有必要恪守法令”的规则以及第4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的规则。就是说,假如民事职责的建立及其完成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安稳社会秩序、满意社会公德的要求所必需的,是对法令予以斥责或制止和否定违约或侵权的体现,那么革除这类民事职责的条款无效。假如民事职责的建立及其完成首要联系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安稳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德虽有所需求,但效果相对小些,即便答应当事人以协议扫除或约束,也无碍全局,乃至是必要的危险分配,那么法令就能够供认这类免责条款有用。当然,免责条款的类型和性质不尽相同,承认免责条款有用、无效的依据及规范也有差异,需求具体分析。一般首要从两边危险的分配是否公正、违约的差错程度及其对合赞同图的影响等方面对免责条款的有用仍是无效作出判别。
在本案中,李某和程某之间已缔结了口头方式的运送合同。程某提出,他赞同运送李某回家,但因路滑难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李某因急于回家,表示赞同。这样,两边实际上已达到了一项免责条款,其内容是:若发作意外形成李某的丢失,程某不负民事职责。明显,该条款违反了法令规则和社会公共道德。一般说来,当事人设定的免责条款,既或许革除其合同职责,也或许革除其侵权职责,可是关于因成心或重大过失而致人危害的职责,当事人不得经过设定免责条款而加以革除,因其在本质上违反了法令关于任何人不得损害别人的产业和人身的一般规则。一起,该条款扫除了被告所应负的根本合同责任,即运送合同的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达意图地的根本责任。假如不论承运人程某发作什么事端,导致李某不能被安全、按时地送至意图地,程某都可不负职责,这与李某与程某缔结运送合同的意图相违反,使合赞同图失败。因为免责条款与合同内容形成了对立,它的设定使合同规则的程某的根本责任名存实亡。此外,李某加倍承当运费,却要增加对危险的承当,也是不符合公正准则的。因而,李某能够恳求承认该免责条款无效。程某未能将李某安全地运达意图地,一方面违反了他们之间已建立的合同联系;一起因为程某的差错使李某的身体遭到损伤,损害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程某的行为又构成侵权。李某既能够建议程某违约,也能够建议程某侵权,而要求其承当法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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