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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货物相关诉讼案件实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06:30

一、根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源诚(青岛)世界货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栖霞市恒兴物业有限公司
2000年11月,栖霞市恒兴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与菲律宾的派驰交易世界公司(patchtradinginternationalinc.)商定:恒兴公司为派驰交易世界公司(patchtradinginternationalinc.)供给红富士苹果6156箱,离岸价为54732.12美元(折合人民币453056.07元),货款结算方法为信用证结算。装货港为我国青岛,卸货港为菲律宾马尼拉北港,运费到付。
恒兴公司与派驰交易世界公司(patchtradinginternationalinc.)商定生意苹果的有关事宜后,与源诚(青岛)世界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诚公司)达成协议,由源诚公司承运恒兴公司的该批货品。2000年12月6日,源诚公司将恒兴公司的货品装上船并向恒兴公司签发了编号为tstrf7017h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该提单载明:邮寄人为恒兴公司(qixiahengxingtradeco.ltd.);收货人为派驰交易世界公司(patchtradinginternationalinc.);货品名称为苹果;数量为6156箱;承运人为源诚公司(shelleson-kaselogisticsco.ltd.);装货港为我国青岛,卸货港为菲律宾马尼拉北港,运费到付。恒兴公司交给源诚公司承运的货品的货值为54732.12美元(折合人民币453056.07元)。提单的正面有一项声明:参照本提单反面6(4)(b) (c)的法令条款,合同或包含在本提单的合同内容依我国法令为根据,任何由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和索赔终审权在我国法院而非其他法院。除非还有声明,本提单中所列承运人收到的上述表面杰出的货品已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安全运抵目的地,邮寄人承受本提单反面条款的约好内容,其他当地方针对此无效。货品的分量、尺码、数量、质量、内容和价值由邮寄人供给,承运人并未核对。一份提单完结提货手续后,其他各份失效。如要求,承运人有职责供给有可背书转让字样的货品提单,作为货品中转之用。
源诚公司将恒兴公司的货品运至马尼拉北港后,源诚公司未回收其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2000年12月17日,派驰交易世界公司(patchtradinginternationalinc.)凭保函从源诚公司处提走了编号为tstrf7017h提单项下的货品。
2001年1月17日,因单证不符,我国银行烟台分即将源诚公司签发的提单退给了恒兴公司。恒兴公司因为未收到货款,未办理出口退税,且无法享用国家的财政补贴。为此,恒兴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诉之青岛海事法院法院,要求源诚公司承当给恒兴公司形成的经济损失。
二、一审法院判定一审法院
以为,源诚公司承受恒兴公司出运货品的委托后,签发了“邮寄人为恒兴公司,承运人为源诚公司”的编号为tstrf7017h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源诚公司与恒兴公司之间存在海上货品运输合同法令关系。源诚公司和恒兴公司均应依照提单的规则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在源诚公司签发的编号为tstrf7017h的提单的正面载明:参照本提单反面6(4)(b) (c)的法令条款,合同或包含在本提单的合同内容依我国法令为根据,任何由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和索赔终审权在我国法院而非其他法院。因而,处理本案的准据法应为我国法令。源诚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菲律宾法令的建议,没有法令根据,法院不予采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品运输合同和货品已经由承运人承受或许装船,以及确保据以交给货品的单证,承运人应当将货品交给凭正本提单恳求提货的人。源诚公司签发提单后,应依照提单的约好和法令规则将货品交给相应的提单持有人,并回收其签发的正本提单。源诚公司关于其将货品交给了记明收货人,无需回收正本提单的建议,不符合我国法令的相关规则,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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