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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和销户的办理手续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8:48

出纳人员在处理银行账户时,应先按《银行账户处理办法》的要求向当地银行开立账号,并依据本单位的实践变化状况及时处理银行账户的改动、搬迁、兼并及吊销事宜,以加强对银行账户的操控,保护正常的结算次序。
1.账户改动的程序
银行结算账户的改动,是指存款人称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首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材料发作的改动。
(l)银行结算账户发作改动的,应当处理相关的改动手续。依据《账户处理办法》和《账户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称号发作改动,但不改动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改动请求,井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首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材料发作改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诉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有关银行账户的存款人称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改动请求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改动银行结算账户请求书”、开户许可证以及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当地分支行对契合改动条件的,核准其改动请求,回收原开户许可证,颁布新的开户许可证;对不契合改动条件的,不核准其改动请求。
2.银行账户的销户
单位因兼并、吊销、歇业等原因需求兼并或吊销账户的,首要填写“销户告诉书”,并同开户银行核对其存(贷)款账户的余额,无误后结清悉数利息。一起,交回各种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据和开户许可证。经开户银行审阅赞同后,即可处理兼并、吊销手续。销户后,因为吊销账户单位未交回空白凭据而发作的一切问题,由吊销单位自行承当。
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后,接连一年(按对月对日核算)未发作收付活动,经开户银行查询后,以为该账户无须持续保存的,即可告诉开户单位在发出告诉之日起30日内来行处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存款账户内若有余额,转为银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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