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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18:14
移用公款罪是指一些上班人员私行动用了公司、企业或许单位的金钱且超越三个月未偿还的。一般来说,这种人一经发现,必定不会再被其他企业、公司或许单位再选用,并且会遭到必定的赏罚。那么移用公款罪的司法解说是什么呢?听讼网小编为帮您答疑解惑,收拾了如下相关信息,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移用公款罪的司法解说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确定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有关问题的解说》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1〕29号)
为依法惩办移用公款犯罪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就怎么确定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的有关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运用的,归于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获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运用的,归于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
第三条 本解说实施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说的有关内容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经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
第五条 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以移用公款罪追查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1、移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移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移用公款不交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峻的情节。
第六条 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盈利活动或许超越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1、移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移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移用公款不交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其他严峻的情节。
由上可见,移用公款罪是有轻重缓急之分的,我国的法律法规都对此进行了具体的阐明,也给出了合法的司法解说。以上内容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与“移用公款罪的司法解说”有关的常识,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本网律师,咱们将有专业人员为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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