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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9:12
国有土地上房子要获得土地所有权,那么怎么确定没有土地运用权证的房子所有权证的效能,关于没有土地运用权证的房子怎么确定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没有土地运用权证的房子怎么确定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李某某诉某某县人民政府房子行政挂号案
被告辩称,某某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颁布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依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辩论人所诉现实理由缺乏,其诉讼恳求不该支撑,依法应保持县政府为第三人颁布的房产证。榜首,被辩论人在市政府进行复议时,底子未提及其有土地运用证,也未说第三人的房产证平面图中的部分土地在其土地运用证中,被辩论人以为县政府为第三人颁布的房产证侵略了其土地运用权,无有现实依据。第二,某某县人民政府房产处理部门在1995年2月27日给第三人陈某某颁布房产证时,某某县城关镇南关村委、某某县第三试验小学均无贰言,时隔八年于2003年3月第三人陈某某进行了换证,自办证至今已有十四年,被辩论人在县政府职能部门给第三人陈某某办证及换证时,均未供给其具有第三人陈某某房产证平面图中部分土地运用权的有用证明,所以,被辩论人恳求吊销清房权证城字第2003-3-0XXX号房产证之诉请不成立,其无有权利要求县政府为第三人从头处理房产证 。
第三人述称:一、所争议的宅基是1990年经南关村委会划给陈某某运用,合法获得;二、陈某某的房产证系依法获得,合法有用;三、原告所述理由和依据彼此对立,不能成立。原告向市政府请求复议时从未说到有1999年颁布的土地运用证,而是以2000年与南关三队、六队的生意契约为依据,原告已然已获得土地所有权,为何又于2000年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该土地,明显自相对立;第三人获得房产证在1995年,原告获得土地证在1999年,原告的土地证在第三人获得房产证之后,应系无效。
【审判】
河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的规则,某某县人民政府房产处理部门享有颁布房子所有权证的职权。某某县房产处理局为第三人颁布房子所有权证的过程中,审阅表、勘丈表中部分定见空白,属颁证程序存在瑕疵;房产处理机关的职权是对相对处理人的房子所有权进行承认,在第三人没有土地运用权证的情况下,在其房子所有权证中填写运用国有土地面积没有依据。经审理查明两边所争议土地至今有原告占有、运用,第三人持有的房子所有权证实践并未损害原告所建议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支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则,判定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恳求。
【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1、没有土地运用权证的房子所有权证,其效能怎么确定?2、被告的颁证行为是否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合议时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的规则,某某县人民政府房产处理部门享有颁布房子所有权证的职权。依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子处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则:“处理城市私有房子所有权挂号或搬运、改变挂号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二)购买的房子,须提交原房子所有权证、生意合同和契证;”。本案中某某县房产处理局依据第三人的请求,对第三人购买第三试验小学的房子进行了审阅和勘丈,经批阅,为第三人颁布了房子所有权证,于2003年进行了换证。被告在审阅表中部分定见空白,属颁证程序存在瑕疵;房产处理机关的职权是对相对处理人的房子所有权进行承认,在第三人没有土地运用权证的情况下,在其房子所有权证中填写运用国有土地面积没有依据。原告提交的国有土地运用证不能证明原告所运用的土地包括争议土地,两边所争议土地至今有原告占用、处理,第三人持有的房子所有权证是对其房子所有权的承认,实践并未损害原告所建议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支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则,判定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恳求。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的规则,某某县人民政府房产处理部门享有颁布房子所有权证的职权。某某县房产处理局在为第三人颁布房子所有权证时权属审阅不清,邻居签字中没有原告的签字;在第三人没有土地运用证的情况下就处理了房子运用权证并标示有国有土地运用面积,其行为不契合法令规则;第三人所运用的土地应为集体土地,某某县房产处理局在集体土地上颁布房子所有权证没有法令依据。被告在2003年为第三人换证时,应当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子权属挂号处理办法》的规则进行布告,被告没有布告,属违背法定程序;原告的土地运用证是否合法不是本案的检查规模。综上,应吊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布的房子所有权证。
一审判定采用了榜首种定见。理由:第三人的房子是1994年购买,1995年请求颁证。依据1983年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子处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则:“处理城市私有房子所有权挂号或搬运、改变挂号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二)购买的房子,须提交原房子所有权证、生意合同和契证;”。在其时的情况下处理房子所有权证并没有要求土地运用权证。这是否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则:“在依法获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子的,应当凭土地运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处理部门请求挂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处理部门核实并颁布房子所有权证书。”彼此对立呢?纵观其立法本意二者是相得益彰的。前者是为了标准城市私有房子的处理,后者则侧重于房地产商场的开发,为了保护房地产商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所以,被告为第三人颁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契合其时的法令、法规的。虽然在颁证过程中存在许多瑕疵,倒也保护了第三人的房子所有权,但是在第三人没有土地运用权证的情况下,在房子所有权证中填写国有土地运用面积就不妥当了。但是,仅凭这一点就把第三人的房子所有权证吊销也不合适,究竟原告和第三人的胶葛不是因为第三人的房子,而是因为第三人房子以外的土地。这也是第三人的房子所有权证没有被吊销的原因。
本案中原告的房子座落在一条南北大路的东侧,是一间临街门市,上下两层,其东侧是第三人的宅院。两边所争议的土地在第三人宅院的西南角与原告的房子相邻。原告诉称1999年某某县国土资源局为其颁布的土地运用证中包括该争议土地,但从土地证的平面图中无法看出是否包括该争议土地。因为原告的土地运用权证不属本案的检查规模,所以没有细究其办证是否合法。仅从土地的运用现状看,两边所争议土地一向由原告占有、运用,原告说第三人侵略其权益没有道理。所以被告为第三人颁布房子所有权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实践并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2005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作业有关问题的定见》第30条第(2)项的规则:“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形式上的利害关系,但经实体检查后发现被诉行政行为实践并未损害原告所建议的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的规则,法院判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恳求。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则:“在依法获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子的,应当凭土地运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处理部门请求挂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处理部门核实并颁布房子所有权证书。”
归纳上面的介绍,我国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获得有严厉规则。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没有土地运用权证的房子怎么确定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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