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9:16
掠夺行为原本已经是被刑法所严峻制止的违法行为了,假如掠夺行为致人逝世,刑法将给予愈加严峻的制裁,那么,法官在判处此类案子的时分应该怎么编撰判定书呢?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解惑答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刑事判定书范文
(2012)益法刑二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青,男,1970年8月出世,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南县人,户籍为南县青树嘴镇六合村。因涉嫌犯掠夺罪,于2004年4月23日被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拘捕,2011年11月18日被履行拘捕,现押沅江市看守所。
辩解人贺某春,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检刑二诉(2012)第8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青犯掠夺、偷盗、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3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杨某青及其辩解人贺某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掠夺。2002年6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游某光、曾某国掠夺作案1次,抢得微型车1辆,并致1人逝世。(二)偷盗。2002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他人偷盗作案3次,偷盗金额5410元。(三)损坏共用电信设备。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他人采纳剪电线盗取电缆线的手法,损坏电信设备9次,形成丢失62
020元。
为证明上述现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供给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判定、物价判定,依据相片及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依据。该院以为,被告人杨某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榜首百二十四条榜首款之规定,应当以掠夺罪、偷盗罪、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一起违法中,被告人杨某青是主犯,被告人杨某青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恳求依法审判。
被告人杨某青对申述指控的罪名没有贰言。辩称,在掠夺违法中没有用绳子勒死罗某良。损坏共用电信设备参加了2次。其辩解人辩称:1、在掠夺违法中,杨某青不是主犯。2、杨某青认罪态度好,有悔罪体现,其亲属已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丢失并获得体谅,恳求减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
(一)掠夺
200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游某光、曾某国(均已判处死刑)协商偷盗微型车后由肖某清(已判刑)进行销赃。因偷盗未遂,三人在沅江市桥南旅社协商掠夺,游某光提出掠夺微型车,并杀死司机,曾某国、杨某青均表示同意。三人进行了分工,由曾某国开车,杨某青和游某光用绳子勒死司机。6月8日晚,游某光购买了一卷尼龙绳,曾某国带着一把刀,三人准备好作案工具后,从沅江市区租乘被害人罗某良的一辆柳州五菱微型车前往三眼塘镇,游某光坐在副驾驶方位,曾某国和杨某青坐在后边的方位。当车行至三眼塘十里坪处,三人按事前协商以需小便为由叫罗某良泊车。曾某国下车走到罗某良身边,持刀抵住罗某良的胸口,游某光拔掉车钥匙后与杨某青一同箍住罗某良的脖子,将罗拖至车子中心座位上,用尼龙绳捆住罗的四肢并要挟其禁绝作声,曾某国按照事前分工开车。车过三眼塘镇后,游某光和被告人杨某青一起用绳子勒罗某良的脖子,用手捂罗的嘴巴和鼻子,直致罗某良逝世(殁年33岁)。经法医判定,被害人罗某良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逝世。当车开至永丰南堤段后,三人用砖块捆在罗某良尸身上并抛尸于资江河中。抢得微型车后,三人回到桥南旅社,曾某国、游某光邀肖某清前往岳阳,将该车以4000元卖给了肖某清的哥哥肖某云(已判刑)。经物价判定,该车价值24
656元。案发后,被抢的赃车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家族。
证明上述现实的依据有:1、益阳市公安局(2002)益公法鉴字第28号法医学判定书证明被害人罗某良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逝世。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相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有关状况。3、被抢赃车五菱微型车的相片经被告人杨某青当庭辩认系他与曾某国、游某光掠夺的车辆。4、沅认证认字第(2003)第042号价格认证定论书证明,被抢柳州五菱微型车的价格为24
656元。5、公安机关的取赃笔录及领条证明赃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罗某良的家族。6、证人郭某清证明他自2002年6月9日上午起屡次给表弟罗某良打电话,但一向无人应对,后罗的手机封闭,他与其他亲属多方查找罗,却无法找到。6月12日下午,传闻资江三眼塘河段有一具尸身,他与黄某文等人赶到沅江市公安局报案,并承认公安人员向他们出示的衣服、皮鞋及玉佩均系罗某良的。证人黄某文亦证明表哥罗某良失踪的状况以及经他与郭某清辨认,资江三眼塘河段里的尸身系罗某良的尸身。7、同案人肖某清的供述证明,2002年6月,曾某国、游某光及杨某青约好偷盗一辆微型车,由他联络他哥哥肖某云销赃。6月8日晚,游某光、曾某国开了一部微型车邀其一同到岳阳,将车卖给了肖某云,肖某云共付款4000元给游某光,他分得了1000元。8、同案人肖某云的供述证明,2002年6月,他弟弟肖某清带领两个年青人将一辆偷盗来的五菱微型车卖给他,他付款4000元。之后,他将该车抵给了临湘市江南镇鸭栏村乡民曾某梓。9、证人张某良、陈某军、郑某智的证言,证明2002年7月,经郑某智介绍,张某良、陈某军从临湘市江南镇乡民曾某梓处以16
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柳州“五菱”牌微型车以及他们以虚伪的民事调解书、公证书骗得车辆挂号的状况。10、证人曾某群的证言证明,2002年6月,曾某国住在他运营的沅江桥南旅社时,被沅江市公安局万子湖派出所的干警没收了一把刀。11、沅江市万子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2002年6月,他们在沅江桥南旅社没收了一把刀,现已丢失。12、同案人游某光、曾某国的供述。游、曾供述他们与杨某青一起协商掠夺微型客车车主罗某良,以及一起施行劫车杀戮罗并将罗的尸身扔掉在资江三眼塘河段的现实。游某光还供述了在掠夺作案进程中,他与杨某青用绳子勒罗某良脖子,将罗勒死的现实。13、被告人杨某青供述了伙同游某光、曾某国一起掠夺罗某良的微型车并将其杀死的违法现实。
(二)偷盗
1、2002年3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游某光、曾某国窜至沅江市黄茅洲,盗得三凌冰箱一台,价格630元,阿里斯顿洗衣机1台,价值1380元,合计价值2010元。三人将赃物销给肖某清,得赃物1200元,三人各分得400元,已浪费。
证明上述现实的依据有:(1)肖某清的供述证明,2002年3月,他收买了游某光、曾某国、杨某青盗来的冰箱、洗衣机各1台,付款1200元。(2)沅认证鉴字(2003)第130号认证定论证明被盗冰箱的价值为630元,洗衣机的价值为1380元。(3)被告人杨某青与同案人游某光、曾某国的供述根本一起,且与上述依据符合。
2、2002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游某光、曾某国窜至沅江市建委,采纳剪断龙头锁的办法,盗得失主孙某科“铃木王”摩托车一部,价值3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返还失主。
证明上述现实的依据有:(1)失立孙某科的陈说证明,2002年上半年,他停放在家族区楼梯间的一部铃木王摩托车被盗和摩托车购买价格及车号等状况。(2)证人周某艺、吴某、皮某飞的证言证明,2002年下半年,经吴某介绍,周某艺从曾某国处购买了一部铃木王摩托车后转买给钟某德,钟又将摩托车转卖给皮某飞的状况。(3)取赃笔录、失主领条及被盗摩托车的相片证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失主孙某科。(4)沅认证鉴字(2003)第130号判定定论证明,被盗铃木王摩托车判定价格为300元。(5)杨某青、游某光、曾某国的供述与上述依据相符合。
3、2002年7月9日,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游某光、李某(已判刑)协商偷盗摩托车。当晚,三人窜至益阳桥南资江堤上,游某光用钥匙套开失主庄某兵“飞燕”125型摩托车的龙头锁盗得该车,被盗车辆价值3100元。
证明上述现实的依据有:(1)失主庄某兵的供述证明,2002年7月9日晚,他停放在桥南资江风光带的一部“飞燕”摩托车被盗。(2)同案人李某的供述及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02)赫刑二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定证明,李某伙同游某光等人在资江桥南风光带偷盗一部摩托车的现实。(3)益赫价判定(2002)第129号价格判定定论证明,被盗飞燕摩托车价值为3100元。(4)杨某青和游某光的供述与上述依据相符合。
(三)损坏共用电信设备
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曾某国、游某光在沅江市黄茅洲等地,采纳剪电线等手法,损坏电信设备9次,形成丢践约62
020元。
1、2002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游某光、曾某国一起协商偷盗电缆线。当晚,三人带着钢锯条、蔑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沅江黄茅洲新桥地段,由曾某国爬到电杆上切断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由游某光和杨某青在下面拉,三人共盗得电缆线150米。
2、2002年11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游某光、曾某国再次协商盗电话电缆线。由曾某国进行踩点,当晚三人带着钢锯条等作案工具窜至沅江三眼塘十里坪往益阳方向地段,盗得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约170米。
3、2002年11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曾某国窜至沅江竹莲乡福依村路旁边,用钢锯条盗得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约260米。
4、2002年12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曾某国窜至沅江三眼塘七鸭子砖厂邻近,盗得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约520米。
5、2002年12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曾某国窜至沅江白沙大桥加油站1公里处,盗得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约180米。
6、2002年12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曾某国窜至沅江莲子塘至汉寿百碌桥邻近,盗得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约160米。
7、2003年元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曾某国再次窜至沅江莲子塘至汉寿百碌桥邻近,盗得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约150米。
8、2003年元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曾某国窜至沅江胜天往草尾方向三公里地段,盗得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约200米。
9、2003年元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曾某国驾一辆吉普车窜至沅江赤塘村瓦厂邻近,两人正准备将盗得的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约240米搬到车上时,即被当地乡民发现,两人分头窜逃。2003年元月23日,曾某国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捕获归案。
证明上述现实的依据有:(1)沅江市电信局三眼塘分局的报案挂号及证人王某涛的证言证明,
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沅江市三眼塘电信分局所辖竹莲乡等地多处电话电缆线被盗。(2)证人刘某超的证言证明,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沅江市电信局部属各区、乡架空电缆被盗十余次,康复工程需资金数万元。(3)沅江电信局电缆被盗丢失概要及工程决算表证明被盗电缆线的丢失状况。(4)沅认证认字(2003)第050号认证定论书证明,被损电信设备的修正价格为62
019.62元。(5)游某光、曾某国对上述违法现实供认不讳。(6)被告人杨某青亦有供述在卷。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青于2011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捕获归案。被告人杨某青及其亲属已补偿被害人罗某良亲属的经济丢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体谅。
证明全案现实的依据还有:1、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杨某青的根本状况。2、捕获经过、发破案陈述证明被告人杨某青的到案状况及本案发破案进程。3、证人黄某云的证言证明杨某青,案发后一向逃跑在湖北沙市做蔬菜生意。4、本院(2004)益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定书证明本案现实及同案人曾某国、游某光被判刑的状况。5、沅江市黄茅洲村委证明、收条、体谅书证明被告人杨某青的亲属已补偿被害人罗某良家族经济丢失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体谅。
以上依据均经庭审质证,依据确实充分,足以确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杨某青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伙同他人采纳暴力手法掠夺公民资产,并致人逝世,且掠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掠夺罪。被告人杨某青以不合法占用为意图伙同他人采纳隐秘手法盗取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被告人杨某青伙同他人损坏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损害公共安全,给电信部分形成重大丢失,其行为已构成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在上述一起违法中,被告人杨某青不只与曾某国、游某光等同案人一起协商,并且还活跃施行了杀戮被害人、盗取摩托车等资产、剪电缆线等掠夺、偷盗和损坏共用电信设备行为,起了活跃主动的效果,系主犯,应按其参加的悉数违法处分。被告人杨某青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青掠夺违法情节特别恶劣,结果特别严重,应从严惩办,但鉴于被告人杨某青的认罪态度及悔罪体现,活跃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丢失并获得体谅,可酌情从轻处分。被告人杨某青提出他未参加用绳子勒死被害人罗某良,本院以为,确定游某光、曾某国、杨某青在一起协商掠夺微型车杀死司机并作了分工之后,由曾某国开车,游、杨二人用绳子勒死司机罗某良的现实既有同案人游某光、曾某国的供述,又有本院(2004)益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定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决等书证,依据确实充分,杨某青的此辩解理由不能建立。其辩解人辩解提出杨某青不是掠夺罪的主犯,经查,在一起掠夺违法中杨某青参加了协商,在掠夺中绑缚并与游某光一起勒死被害人罗某良,应系主犯。杨某青还提出只参加了二次损坏共用电信设备违法,经查,确定杨某青参加9次损坏共用电信设备违法的依据有报案挂号、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等依据证明,足以确定。该现实还有本院(2004)益中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判定及保持该判定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决确定,杨某青的此辩解理由不建立。其辩解人提出杨某青认罪态度好,有悔罪体现,活跃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丢失并获得体谅,经查现实,可酌情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榜首百二十四条榜首款、第二十五条榜首款、第二十六条榜首、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榜首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杨某青犯掠夺罪,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五千元;犯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十年;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死行,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法官裁判要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依托依据确定现实,依托法令规定来进行法令推理,然后得出相应的定论。以上便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有关的常识,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刑事判定书范文
(2012)益法刑二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青,男,1970年8月出世,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南县人,户籍为南县青树嘴镇六合村。因涉嫌犯掠夺罪,于2004年4月23日被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拘捕,2011年11月18日被履行拘捕,现押沅江市看守所。
辩解人贺某春,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检刑二诉(2012)第8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青犯掠夺、偷盗、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3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杨某青及其辩解人贺某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掠夺。2002年6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游某光、曾某国掠夺作案1次,抢得微型车1辆,并致1人逝世。(二)偷盗。2002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他人偷盗作案3次,偷盗金额5410元。(三)损坏共用电信设备。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他人采纳剪电线盗取电缆线的手法,损坏电信设备9次,形成丢失62
020元。
为证明上述现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供给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判定、物价判定,依据相片及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依据。该院以为,被告人杨某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榜首百二十四条榜首款之规定,应当以掠夺罪、偷盗罪、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一起违法中,被告人杨某青是主犯,被告人杨某青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恳求依法审判。
被告人杨某青对申述指控的罪名没有贰言。辩称,在掠夺违法中没有用绳子勒死罗某良。损坏共用电信设备参加了2次。其辩解人辩称:1、在掠夺违法中,杨某青不是主犯。2、杨某青认罪态度好,有悔罪体现,其亲属已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丢失并获得体谅,恳求减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
(一)掠夺
200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游某光、曾某国(均已判处死刑)协商偷盗微型车后由肖某清(已判刑)进行销赃。因偷盗未遂,三人在沅江市桥南旅社协商掠夺,游某光提出掠夺微型车,并杀死司机,曾某国、杨某青均表示同意。三人进行了分工,由曾某国开车,杨某青和游某光用绳子勒死司机。6月8日晚,游某光购买了一卷尼龙绳,曾某国带着一把刀,三人准备好作案工具后,从沅江市区租乘被害人罗某良的一辆柳州五菱微型车前往三眼塘镇,游某光坐在副驾驶方位,曾某国和杨某青坐在后边的方位。当车行至三眼塘十里坪处,三人按事前协商以需小便为由叫罗某良泊车。曾某国下车走到罗某良身边,持刀抵住罗某良的胸口,游某光拔掉车钥匙后与杨某青一同箍住罗某良的脖子,将罗拖至车子中心座位上,用尼龙绳捆住罗的四肢并要挟其禁绝作声,曾某国按照事前分工开车。车过三眼塘镇后,游某光和被告人杨某青一起用绳子勒罗某良的脖子,用手捂罗的嘴巴和鼻子,直致罗某良逝世(殁年33岁)。经法医判定,被害人罗某良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逝世。当车开至永丰南堤段后,三人用砖块捆在罗某良尸身上并抛尸于资江河中。抢得微型车后,三人回到桥南旅社,曾某国、游某光邀肖某清前往岳阳,将该车以4000元卖给了肖某清的哥哥肖某云(已判刑)。经物价判定,该车价值24
656元。案发后,被抢的赃车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家族。
证明上述现实的依据有:1、益阳市公安局(2002)益公法鉴字第28号法医学判定书证明被害人罗某良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逝世。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相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有关状况。3、被抢赃车五菱微型车的相片经被告人杨某青当庭辩认系他与曾某国、游某光掠夺的车辆。4、沅认证认字第(2003)第042号价格认证定论书证明,被抢柳州五菱微型车的价格为24
656元。5、公安机关的取赃笔录及领条证明赃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罗某良的家族。6、证人郭某清证明他自2002年6月9日上午起屡次给表弟罗某良打电话,但一向无人应对,后罗的手机封闭,他与其他亲属多方查找罗,却无法找到。6月12日下午,传闻资江三眼塘河段有一具尸身,他与黄某文等人赶到沅江市公安局报案,并承认公安人员向他们出示的衣服、皮鞋及玉佩均系罗某良的。证人黄某文亦证明表哥罗某良失踪的状况以及经他与郭某清辨认,资江三眼塘河段里的尸身系罗某良的尸身。7、同案人肖某清的供述证明,2002年6月,曾某国、游某光及杨某青约好偷盗一辆微型车,由他联络他哥哥肖某云销赃。6月8日晚,游某光、曾某国开了一部微型车邀其一同到岳阳,将车卖给了肖某云,肖某云共付款4000元给游某光,他分得了1000元。8、同案人肖某云的供述证明,2002年6月,他弟弟肖某清带领两个年青人将一辆偷盗来的五菱微型车卖给他,他付款4000元。之后,他将该车抵给了临湘市江南镇鸭栏村乡民曾某梓。9、证人张某良、陈某军、郑某智的证言,证明2002年7月,经郑某智介绍,张某良、陈某军从临湘市江南镇乡民曾某梓处以16
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柳州“五菱”牌微型车以及他们以虚伪的民事调解书、公证书骗得车辆挂号的状况。10、证人曾某群的证言证明,2002年6月,曾某国住在他运营的沅江桥南旅社时,被沅江市公安局万子湖派出所的干警没收了一把刀。11、沅江市万子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2002年6月,他们在沅江桥南旅社没收了一把刀,现已丢失。12、同案人游某光、曾某国的供述。游、曾供述他们与杨某青一起协商掠夺微型客车车主罗某良,以及一起施行劫车杀戮罗并将罗的尸身扔掉在资江三眼塘河段的现实。游某光还供述了在掠夺作案进程中,他与杨某青用绳子勒罗某良脖子,将罗勒死的现实。13、被告人杨某青供述了伙同游某光、曾某国一起掠夺罗某良的微型车并将其杀死的违法现实。
(二)偷盗
1、2002年3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游某光、曾某国窜至沅江市黄茅洲,盗得三凌冰箱一台,价格630元,阿里斯顿洗衣机1台,价值1380元,合计价值2010元。三人将赃物销给肖某清,得赃物1200元,三人各分得400元,已浪费。
证明上述现实的依据有:(1)肖某清的供述证明,2002年3月,他收买了游某光、曾某国、杨某青盗来的冰箱、洗衣机各1台,付款1200元。(2)沅认证鉴字(2003)第130号认证定论证明被盗冰箱的价值为630元,洗衣机的价值为1380元。(3)被告人杨某青与同案人游某光、曾某国的供述根本一起,且与上述依据符合。
2、2002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游某光、曾某国窜至沅江市建委,采纳剪断龙头锁的办法,盗得失主孙某科“铃木王”摩托车一部,价值3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返还失主。
证明上述现实的依据有:(1)失立孙某科的陈说证明,2002年上半年,他停放在家族区楼梯间的一部铃木王摩托车被盗和摩托车购买价格及车号等状况。(2)证人周某艺、吴某、皮某飞的证言证明,2002年下半年,经吴某介绍,周某艺从曾某国处购买了一部铃木王摩托车后转买给钟某德,钟又将摩托车转卖给皮某飞的状况。(3)取赃笔录、失主领条及被盗摩托车的相片证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失主孙某科。(4)沅认证鉴字(2003)第130号判定定论证明,被盗铃木王摩托车判定价格为300元。(5)杨某青、游某光、曾某国的供述与上述依据相符合。
3、2002年7月9日,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游某光、李某(已判刑)协商偷盗摩托车。当晚,三人窜至益阳桥南资江堤上,游某光用钥匙套开失主庄某兵“飞燕”125型摩托车的龙头锁盗得该车,被盗车辆价值3100元。
证明上述现实的依据有:(1)失主庄某兵的供述证明,2002年7月9日晚,他停放在桥南资江风光带的一部“飞燕”摩托车被盗。(2)同案人李某的供述及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02)赫刑二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定证明,李某伙同游某光等人在资江桥南风光带偷盗一部摩托车的现实。(3)益赫价判定(2002)第129号价格判定定论证明,被盗飞燕摩托车价值为3100元。(4)杨某青和游某光的供述与上述依据相符合。
(三)损坏共用电信设备
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曾某国、游某光在沅江市黄茅洲等地,采纳剪电线等手法,损坏电信设备9次,形成丢践约62
020元。
1、2002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游某光、曾某国一起协商偷盗电缆线。当晚,三人带着钢锯条、蔑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沅江黄茅洲新桥地段,由曾某国爬到电杆上切断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由游某光和杨某青在下面拉,三人共盗得电缆线150米。
2、2002年11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游某光、曾某国再次协商盗电话电缆线。由曾某国进行踩点,当晚三人带着钢锯条等作案工具窜至沅江三眼塘十里坪往益阳方向地段,盗得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约170米。
3、2002年11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曾某国窜至沅江竹莲乡福依村路旁边,用钢锯条盗得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约260米。
4、2002年12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曾某国窜至沅江三眼塘七鸭子砖厂邻近,盗得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约520米。
5、2002年12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曾某国窜至沅江白沙大桥加油站1公里处,盗得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约180米。
6、2002年12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曾某国窜至沅江莲子塘至汉寿百碌桥邻近,盗得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约160米。
7、2003年元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曾某国再次窜至沅江莲子塘至汉寿百碌桥邻近,盗得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约150米。
8、2003年元月,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曾某国窜至沅江胜天往草尾方向三公里地段,盗得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约200米。
9、2003年元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青伙同曾某国驾一辆吉普车窜至沅江赤塘村瓦厂邻近,两人正准备将盗得的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约240米搬到车上时,即被当地乡民发现,两人分头窜逃。2003年元月23日,曾某国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捕获归案。
证明上述现实的依据有:(1)沅江市电信局三眼塘分局的报案挂号及证人王某涛的证言证明,
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沅江市三眼塘电信分局所辖竹莲乡等地多处电话电缆线被盗。(2)证人刘某超的证言证明,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沅江市电信局部属各区、乡架空电缆被盗十余次,康复工程需资金数万元。(3)沅江电信局电缆被盗丢失概要及工程决算表证明被盗电缆线的丢失状况。(4)沅认证认字(2003)第050号认证定论书证明,被损电信设备的修正价格为62
019.62元。(5)游某光、曾某国对上述违法现实供认不讳。(6)被告人杨某青亦有供述在卷。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青于2011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捕获归案。被告人杨某青及其亲属已补偿被害人罗某良亲属的经济丢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体谅。
证明全案现实的依据还有:1、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杨某青的根本状况。2、捕获经过、发破案陈述证明被告人杨某青的到案状况及本案发破案进程。3、证人黄某云的证言证明杨某青,案发后一向逃跑在湖北沙市做蔬菜生意。4、本院(2004)益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定书证明本案现实及同案人曾某国、游某光被判刑的状况。5、沅江市黄茅洲村委证明、收条、体谅书证明被告人杨某青的亲属已补偿被害人罗某良家族经济丢失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体谅。
以上依据均经庭审质证,依据确实充分,足以确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杨某青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伙同他人采纳暴力手法掠夺公民资产,并致人逝世,且掠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掠夺罪。被告人杨某青以不合法占用为意图伙同他人采纳隐秘手法盗取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被告人杨某青伙同他人损坏正在运用中的电话电缆线,损害公共安全,给电信部分形成重大丢失,其行为已构成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在上述一起违法中,被告人杨某青不只与曾某国、游某光等同案人一起协商,并且还活跃施行了杀戮被害人、盗取摩托车等资产、剪电缆线等掠夺、偷盗和损坏共用电信设备行为,起了活跃主动的效果,系主犯,应按其参加的悉数违法处分。被告人杨某青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青掠夺违法情节特别恶劣,结果特别严重,应从严惩办,但鉴于被告人杨某青的认罪态度及悔罪体现,活跃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丢失并获得体谅,可酌情从轻处分。被告人杨某青提出他未参加用绳子勒死被害人罗某良,本院以为,确定游某光、曾某国、杨某青在一起协商掠夺微型车杀死司机并作了分工之后,由曾某国开车,游、杨二人用绳子勒死司机罗某良的现实既有同案人游某光、曾某国的供述,又有本院(2004)益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定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决等书证,依据确实充分,杨某青的此辩解理由不能建立。其辩解人辩解提出杨某青不是掠夺罪的主犯,经查,在一起掠夺违法中杨某青参加了协商,在掠夺中绑缚并与游某光一起勒死被害人罗某良,应系主犯。杨某青还提出只参加了二次损坏共用电信设备违法,经查,确定杨某青参加9次损坏共用电信设备违法的依据有报案挂号、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等依据证明,足以确定。该现实还有本院(2004)益中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判定及保持该判定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决确定,杨某青的此辩解理由不建立。其辩解人提出杨某青认罪态度好,有悔罪体现,活跃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丢失并获得体谅,经查现实,可酌情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榜首百二十四条榜首款、第二十五条榜首款、第二十六条榜首、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榜首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杨某青犯掠夺罪,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五千元;犯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十年;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死行,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法官裁判要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依托依据确定现实,依托法令规定来进行法令推理,然后得出相应的定论。以上便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有关的常识,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