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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企业的涉税问题及处理方法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01:20

某企业于2011年11月同意筹建,12月25日获得工商营业执照,2012年1月1日正式从事出产运营。为此,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其企业筹建期间的开销应作为开办费处理,但在企业在获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前的开销是否应作为开办费处理,获得的相应发票应怎么开具,获得营业执照正式运营后,尚无收入发作,上述开办费怎么处理,相关亏本年度怎么承认,是否还需参与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文现对上述问题剖析如下。
榜首,一般来说,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同意筹建之日起至开端出产、运营(包含试出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公司注册建立之日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这个时期发作的费用答应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而此间的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作的费用,包含人员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财物和无形财物本钱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开销,但此间发作事务招待费、广告和事务宣传费,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则应依据状况予以剖析审阅承认。
第二,企业从事出产运营前发作的筹建费应包含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前的开销,但获得的发票上称号应该是《称号预先核准告诉书》上注明的公司称号(企业筹办处、投资方或经办人称号等)。假如发票上称号与后来注册公司的称号不一致,除非能够供给充沛确凿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一般不能税前扣除。
第三,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8号)规则,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清晰列作长时间待摊费用,企业能够在开端运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依照新税法有关长时间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则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动。开办费在开端运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端运营之后日的当年,开端运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第四,筹建期间不能核算为亏本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清晰,企业自开端出产运营的年度,为开端核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出产运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作筹建费用开销,不得核算为当期的亏本,应依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则履行。所以,该企业从事出产运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作筹建费用开销,不得核算为当期的亏本。这儿“企业自开端出产运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财物投入使用开端的年度,或许对外运营活动开端年度。
第五,企业筹建期间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则,凡在交税年度内从事出产、运营(包含试出产、试运营),或在交税年度中心停止运营活动的交税人,不管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不管盈余或亏本,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则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交税年度内从事出产、运营(包含试出产、试运营),或在交税年度中心停止运营活动的交税人。企业在筹建期,没有出产、运营,当然也就不必汇算清缴。就本例而言,该企业无须参与2011年度的汇算清缴,但假如企业的筹建期连续至2012年2月份,并从3月份开端从事出产运营,企业筹建期与开端从事出产运营日期处于同一年度,则应将2012年度作为一个汇算清缴期。
第六,筹建期间的事务招待费与广告费的处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5号),清晰了企业在筹建期间,发作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事务招待费开销,可按实践发作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则在税前扣除;发作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可按实践发作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则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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