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行为守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00:14
(联合国大会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34/169号抉择经过)
第 一 条
法令人员不管何时均应履行法令赋予他们的使命,本着其专业所要求的高度责任感,为社会集体服务,维护人人不受不合法行为的损伤。
评 注:
(a)“法令人员”一词包含行使差人权利、特别是行使拘捕或拘禁权利的全部司法人员,不管是指使的仍是推举的。
(b)在差人权利由不管是否穿戴制服的军事人员行使或由国家保安部队行使的国家里,法令人员的界说应视为包含这种组织的人员。
(c)对社会集体的服务特别要包含下面这种服务,对集体中因个人、经济、社会理由或其他紧急状况而急需帮助的成员供给的帮助服务。
(d)本条文的适用规模不只包含全部暴力、掠夺和损伤行为,并且扩大到刑事法规下所阻止的全部事项。它还扩大到不能背负刑事责任的人的行为。
第 二 条
法令人员在履行使命时,应尊重并维护人的庄严,并且维护每个人的人权。
评 注:
(a)上述人权是国家法令和世界法所明确规矩和维护的。有关的世界文件包含:《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世界盟约》、《维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暴、不人道或有辱品格待遇或处分宣言》、《联合国消除全部方式种族歧视宣言》、《消除全部方式种族歧视世界条约》、《阻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过世界条约》、《避免及惩治灭绝种族罪条约》、《罪犯待遇最低极限规范规矩》和《维也纳领事联系条约》。
(b)各国对本条的评注应指明区域或国家确认和维护这些权利的规矩。
第三 条
法令人员只要在肯定必要时才干运用武力,并且不得超出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规模。
评 注:
(a)本条着重,法令人员应在特别状况下才运用武力;尽管本条暗示,在避免违法或在履行或帮忙合法拘捕罪犯或嫌疑犯的状况下,可允许法令人员依照道理运用必要的武力,但所用
武力不得超出这个极限。
(b)各国法令一般依照相等准则约束法令人员运用武力。应当了解,在解说本条文时,应当尊重各国的这种相等准则。可是,本条文绝不该解说为允许运用同所要到达的合法方针并
不相等的武力。
(c)运用兵器应以为是极点方法,应极力设法不运用兵器,特别不对儿童运用兵器。一般说来除非嫌疑犯进行装备抵抗或要挟到他人生命,而其他较不剧烈方法无法加以阻止或拘捕
时,不得运用兵器。每次运用兵器后,有必要马上向主管当局提出陈述。
第 四 条
法令人员具有的材料如系秘要性质,应保守秘要,但履行使命或司法上肯定需求此项材料时不在此限。
评 注:
法令人员由于自身使命的性质会得到有关他人私生活或可能对他人的利益、尤其是声誉有害的材料。他们应该极力当心维护和运用这些材料,只要在履行使命或为了司法上的需求时才可予以发表;凡为其他目的而发表这种材料都是彻底不恰当的。
第 五 条
法令人员不得施加、教唆或容许任何酷刑行为或其他残暴、不人道或
有辱品格的待遇或处分,也不得以上级指令或十分状况,例如战役状态或战役要挟、对国家安全的要挟、国内政局不稳定或任何其他紧急状态,作为实施酷刑或其他残暴、不人道或有辱品格的待遇或处分的理由。
评 注:
(a)这项禁令源于大会经过的《维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暴、不人道或有辱品格待遇或处分宣言》,依照该宣言:“(这种行为是)……对人的庄严的得罪,应视为否定《联合国宪章》主旨和侵略《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关于人权的世界文件)所宣告的人权和根本自在,加以斥责。”
(b)该宣言对酷刑的界说如下:“……酷刑是指政府官员、或在他鼓动之下,对一个人
成心施加的任何使他在肉体上或精神上极度苦楚或磨难,以谋从他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或对他做过的或涉嫌做过的事加以处分,或对他或他人施加恫吓的行为。依照《罪犯
待遇最低极限规范规矩》实施合法处分而引起的、必定发作的或随之而来的苦楚或磨难不在此例。”
(c)大会对“残暴、不人道或有辱品格的待遇或处分”一语还没有下界说,但应解说为尽可能最广泛地避免优待,不管是肉体上的或是精神上的优待。
第 六 条
法令人员应保证充沛维护被拘留者的健康,特别是必要时应立即采纳
举动保证这些人取得医疗照料。
评 注:
(a)“医疗照料”指的是由任何医务人员、包含合格医师和医务辅佐人员供给的服务,应于需求时或提出恳求时保证取得这种照料。
(b)尽管医务人员可能是法令组织的隶属部分,可是当这些人员主张由法令组织以外的医务人员为被拘留者供给恰当医疗或会同法令组织以外的医务人员为被拘留者供给恰当医疗时,
法令人员应考虑他们的判别。
(c)一般的了解是,法令人员也应保证犯法行为受害者或犯法过程中意外事故的受害者取得医疗照料。
第七 条
法令人员不得有贪婪行为,并应极力抵抗和对立全部贪婪行为。
评 注:
(a)贪婪行为和其他任何滥用权利行为相同,都是法令人员专业所不容许的。凡法令人员犯有贪婪行为,即应实在依法从事,由于政府假如不能、或许不肯对自己的人员并在自己的
组织里履行法令规矩的话,就不能希望对本国公民履行法令规矩。
(b)贪婪的界说当然要由国家法令决议,但应了解贪婪应包含个人在履行使命时或在与其使命有关的状况下,要求或承受礼物、承诺或报酬,然后采纳或不采纳某种举动,或在采纳或
不采纳某种举动后不合法承受这些礼物、承诺、报酬的全部行为。
(c)上文所指“贪婪行为”一词应了解为包含目的贪婪在内。
第 八 条
法令人员应尊重法令和本守则,并应极力避免和极力抵抗冒犯法令和本守则的任何行为。
如法令人员有理由以为冒犯本守则行为现已发作或即将发作,应向上级机关陈述,并在必要时向颁发检查或弥补权利的其他有关组织提出陈述。
评 注:
(a)《守则》一经归入国内立法或常规即应予以履行。如法令或常规载有比本守则更为严厉的规矩时,则应遵循该规矩从严办理。
(b)本条力求坚持下述景象之间的平衡:一方面,公共安全在很大程度上所依托的组织需求有内部纪律;另一方面,也需求处理侵略根本人权的事情。法令人员应在指挥系统的规模内
陈述侵略行为,只要在没有其他弥补方法或没有其他有用弥补方法的时分,才应在指挥系统以外采纳法令举动。一般的了解是,法令人员不该因陈述了现已发作或即将发作冒犯本
守则的行为而受行政处分或其他处分。
(c)“颁发检查或弥补权利的有关组织”指的是在国家法令下具有法定的、习气的或其他的权利,以检查本守则规模内的冒犯行为所引起的冤情和控诉的任何现有组织,不管是设在执
法组织以内,或是独立的。
(d)在某些国家,能够以为新闻东西是在履行相似评注(c)所述的检查控诉的作业。这样,法令人员在依照本国法令和习气以及本守则第四条的规矩的状况下,就能够有正当理由作为一种最终的手法,经由新闻东西引起言论留意他们所提请留意的冒犯行为。
(e)遵循本守则的规矩行事的法令人员应受到他所服务的社会集体和法令组织及司法界的尊重、充沛支撑与协作。
第 一 条
法令人员不管何时均应履行法令赋予他们的使命,本着其专业所要求的高度责任感,为社会集体服务,维护人人不受不合法行为的损伤。
评 注:
(a)“法令人员”一词包含行使差人权利、特别是行使拘捕或拘禁权利的全部司法人员,不管是指使的仍是推举的。
(b)在差人权利由不管是否穿戴制服的军事人员行使或由国家保安部队行使的国家里,法令人员的界说应视为包含这种组织的人员。
(c)对社会集体的服务特别要包含下面这种服务,对集体中因个人、经济、社会理由或其他紧急状况而急需帮助的成员供给的帮助服务。
(d)本条文的适用规模不只包含全部暴力、掠夺和损伤行为,并且扩大到刑事法规下所阻止的全部事项。它还扩大到不能背负刑事责任的人的行为。
第 二 条
法令人员在履行使命时,应尊重并维护人的庄严,并且维护每个人的人权。
评 注:
(a)上述人权是国家法令和世界法所明确规矩和维护的。有关的世界文件包含:《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世界盟约》、《维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暴、不人道或有辱品格待遇或处分宣言》、《联合国消除全部方式种族歧视宣言》、《消除全部方式种族歧视世界条约》、《阻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过世界条约》、《避免及惩治灭绝种族罪条约》、《罪犯待遇最低极限规范规矩》和《维也纳领事联系条约》。
(b)各国对本条的评注应指明区域或国家确认和维护这些权利的规矩。
第三 条
法令人员只要在肯定必要时才干运用武力,并且不得超出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规模。
评 注:
(a)本条着重,法令人员应在特别状况下才运用武力;尽管本条暗示,在避免违法或在履行或帮忙合法拘捕罪犯或嫌疑犯的状况下,可允许法令人员依照道理运用必要的武力,但所用
武力不得超出这个极限。
(b)各国法令一般依照相等准则约束法令人员运用武力。应当了解,在解说本条文时,应当尊重各国的这种相等准则。可是,本条文绝不该解说为允许运用同所要到达的合法方针并
不相等的武力。
(c)运用兵器应以为是极点方法,应极力设法不运用兵器,特别不对儿童运用兵器。一般说来除非嫌疑犯进行装备抵抗或要挟到他人生命,而其他较不剧烈方法无法加以阻止或拘捕
时,不得运用兵器。每次运用兵器后,有必要马上向主管当局提出陈述。
第 四 条
法令人员具有的材料如系秘要性质,应保守秘要,但履行使命或司法上肯定需求此项材料时不在此限。
评 注:
法令人员由于自身使命的性质会得到有关他人私生活或可能对他人的利益、尤其是声誉有害的材料。他们应该极力当心维护和运用这些材料,只要在履行使命或为了司法上的需求时才可予以发表;凡为其他目的而发表这种材料都是彻底不恰当的。
第 五 条
法令人员不得施加、教唆或容许任何酷刑行为或其他残暴、不人道或
有辱品格的待遇或处分,也不得以上级指令或十分状况,例如战役状态或战役要挟、对国家安全的要挟、国内政局不稳定或任何其他紧急状态,作为实施酷刑或其他残暴、不人道或有辱品格的待遇或处分的理由。
评 注:
(a)这项禁令源于大会经过的《维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暴、不人道或有辱品格待遇或处分宣言》,依照该宣言:“(这种行为是)……对人的庄严的得罪,应视为否定《联合国宪章》主旨和侵略《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关于人权的世界文件)所宣告的人权和根本自在,加以斥责。”
(b)该宣言对酷刑的界说如下:“……酷刑是指政府官员、或在他鼓动之下,对一个人
成心施加的任何使他在肉体上或精神上极度苦楚或磨难,以谋从他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或对他做过的或涉嫌做过的事加以处分,或对他或他人施加恫吓的行为。依照《罪犯
待遇最低极限规范规矩》实施合法处分而引起的、必定发作的或随之而来的苦楚或磨难不在此例。”
(c)大会对“残暴、不人道或有辱品格的待遇或处分”一语还没有下界说,但应解说为尽可能最广泛地避免优待,不管是肉体上的或是精神上的优待。
第 六 条
法令人员应保证充沛维护被拘留者的健康,特别是必要时应立即采纳
举动保证这些人取得医疗照料。
评 注:
(a)“医疗照料”指的是由任何医务人员、包含合格医师和医务辅佐人员供给的服务,应于需求时或提出恳求时保证取得这种照料。
(b)尽管医务人员可能是法令组织的隶属部分,可是当这些人员主张由法令组织以外的医务人员为被拘留者供给恰当医疗或会同法令组织以外的医务人员为被拘留者供给恰当医疗时,
法令人员应考虑他们的判别。
(c)一般的了解是,法令人员也应保证犯法行为受害者或犯法过程中意外事故的受害者取得医疗照料。
第七 条
法令人员不得有贪婪行为,并应极力抵抗和对立全部贪婪行为。
评 注:
(a)贪婪行为和其他任何滥用权利行为相同,都是法令人员专业所不容许的。凡法令人员犯有贪婪行为,即应实在依法从事,由于政府假如不能、或许不肯对自己的人员并在自己的
组织里履行法令规矩的话,就不能希望对本国公民履行法令规矩。
(b)贪婪的界说当然要由国家法令决议,但应了解贪婪应包含个人在履行使命时或在与其使命有关的状况下,要求或承受礼物、承诺或报酬,然后采纳或不采纳某种举动,或在采纳或
不采纳某种举动后不合法承受这些礼物、承诺、报酬的全部行为。
(c)上文所指“贪婪行为”一词应了解为包含目的贪婪在内。
第 八 条
法令人员应尊重法令和本守则,并应极力避免和极力抵抗冒犯法令和本守则的任何行为。
如法令人员有理由以为冒犯本守则行为现已发作或即将发作,应向上级机关陈述,并在必要时向颁发检查或弥补权利的其他有关组织提出陈述。
评 注:
(a)《守则》一经归入国内立法或常规即应予以履行。如法令或常规载有比本守则更为严厉的规矩时,则应遵循该规矩从严办理。
(b)本条力求坚持下述景象之间的平衡:一方面,公共安全在很大程度上所依托的组织需求有内部纪律;另一方面,也需求处理侵略根本人权的事情。法令人员应在指挥系统的规模内
陈述侵略行为,只要在没有其他弥补方法或没有其他有用弥补方法的时分,才应在指挥系统以外采纳法令举动。一般的了解是,法令人员不该因陈述了现已发作或即将发作冒犯本
守则的行为而受行政处分或其他处分。
(c)“颁发检查或弥补权利的有关组织”指的是在国家法令下具有法定的、习气的或其他的权利,以检查本守则规模内的冒犯行为所引起的冤情和控诉的任何现有组织,不管是设在执
法组织以内,或是独立的。
(d)在某些国家,能够以为新闻东西是在履行相似评注(c)所述的检查控诉的作业。这样,法令人员在依照本国法令和习气以及本守则第四条的规矩的状况下,就能够有正当理由作为一种最终的手法,经由新闻东西引起言论留意他们所提请留意的冒犯行为。
(e)遵循本守则的规矩行事的法令人员应受到他所服务的社会集体和法令组织及司法界的尊重、充沛支撑与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