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办理结婚登记是否侵犯姓名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9:02【案情】
江某为能赶上其男友即林某所在单位的分房,因其未到法定婚龄,不能处理婚姻登记手续,所以,谎报其身份证已丢掉,以购买进口药需求居民身份证为托言,向张某借用身份证。随后,江某冒充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所在地的公共户口薄,与林某一起去民政局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江某的冒充行为后被张某发现,张某以为江某的冒充行为侵略了自己的名字权,并因而承受了强壮的社会压力和精力冲击,所以要求江某赔偿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不合】
本案中,江某的行为是否侵略了张某的名字权?
第一种观念以为,张某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令》的规则,属违法行为。因出借身份证是自愿且违法行为,故江某运用其身份证的行为不侵略其名字权。
第二种观念以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充。”故江某的冒充行为侵略了张某的名字权。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名字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议、运用、改动自己名字并扫除别人损害的权力。《民法通则》第99条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充。
本案中,江某为到达收取结婚证、参与单位分房的意图,使用张某的身份证,冒充张某名字到有关单位处理结婚登记,已构成对张某名字权的侵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