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税务账目应如何设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9:09

税务账目应怎么树立?
(一)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应当在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规则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间总账、日记账有必要选用订本式。
出产运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才能的个别工商业户,可以延聘注册管帐师或许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处理账务;延聘注册管帐师或许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同意,可以依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则,树立出入凭据张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扣缴责任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扣缴责任发作之日起十日内,依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别离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交税人、扣缴责任人选用电子核算机记账的,关于管帐制度健全,可以经过电子核算机正确、完好核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核算机贮存和输出的管帐记载,可视同管帐账簿,但应如期打印成书面记载并完好保存;关于管帐制度不健全,不能经过电子核算机正确、完好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应当树立总账和与交税或许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三)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应当自收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政、管帐制度或许财政、管帐处理方法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存案。交税人、扣缴责任人选用核算机记账的,应当在运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运用说明书及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存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