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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5:29

【事例】
赵先生刚买了一辆海马丘比特轿车,发票上的价格为53000元(不含税)。但是9月份,王先生到当地国税局车购税征管分局交纳车购税时,办税窗口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不能依照其供给的购车发票计税,要依照59000元来计税。赵先生想不通,所以来电咨询。
【剖析】
关于车辆购置税计税根据的确认,一般来说,《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则,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交给销售者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车辆购置税计税根据的告诉》(国税函[2006]1139号)规则,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认计税根据时,核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核算方法为,不含税价=(悉数价款 价外费用)÷(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这是一般景象下的计征方法,为了避免轿车销售商成心将发票价格低开,国家税务总局对每款车都规则了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5号)并据此作出明确规则为:一、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商场均匀交易价格,规则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许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依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告诉 》(国税函[2011]400号)对124906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已从头进行了核定,并自2011年7月27日起履行。二、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对比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纳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存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拟定具体办法及时将存案的价格在本地区一致。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则的“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根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因而,赵先生应依照国税部分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计税根据申报交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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