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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后可能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16:53
(一)可诉的笼统行政行为的规模问题
初将笼统行政行为归入行政诉讼,首要面临的仍然是法院受理案子的规模。现阶段将一切笼统行政行为都归入诉讼显着很不实际。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令的规则行政机关具有拟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权利,其所拟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笼统行政行为一起又是我国法令根由的组成部分。而在我国司法机关没有检查法令的权利,只需适用法令宽和释法令的权利,假如将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归入司法检查的规模则会与我国宪法和法令的有关规则相违反。所以笔者以为,归入行政诉讼的笼统行政行为的规模应该限定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以内。
(二)人民法院的检查级别问题
因为笼统行政行为具有的层次不同,其效能规模也不同。所以要想使尽可能多的笼统行政行为归入行政诉讼的规模,节省诉讼资源和诉讼本钱,有必要进步检查笼统行政行为的法院的等级。考虑到诉讼经历、法官本质、物质条件以及作出判定的权威性与公平性,将中级法院定为笼统行政行为的一审法院最为适宜。别的因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并未彻底脱离行政机关的影响和操控,在人力、物力上多少要受制或依赖于同级人民政府。根据这种现状,规则上级法院统辖下级法院相应行政区域的笼统行政行为的案子应该愈加有利于检查和判定的公平性。
(三)关于笼统行政行为的申述条件问题
因为笼统行政行为是针对必定规模内不特定的目标所施行的,并且其并不直接效果于确认的相对人身上,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影响有必定的延期性和滞后性,所以确认笼统行政行为的申述主体,与确认详细行政行为的申述主体是彻底不同的。鉴于笼统行政行为的影响和其违法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笔者以为,在笼统行政行为效果规模内的公民,只需可以证明该笼统行政行为行将或现已损害了本身既得的权益或将来一段时间内的可以确认的预期权益,就有资历向人民法院申述该笼统行政行为,并不必定要形成危害成果。这样才干有用的防备笼统行政行为违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最大极限的下降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关于笼统行政行为的司法检查成果和判定效能问题
法院对笼统行政行为的检查,一般有两种处理成果:榜首,笼统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依据确凿,适用法令正确,程序合法的,予以保持;第二,笼统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妥的,予以改变或吊销。前一种成果无须赘述,然后一种成果触及许多法令问题,比方一旦笼统行政行为被依法改变或吊销,是否发生溯及力,据以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效能怎么。笔者以为,法院在受理笼统行政行为之诉后,依照依据是否确凿充沛、适用法令是否正确、是否契合法定程序、是否逾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是否显失公平这六个规范对该笼统行政行为进行检查,作出司法主张别离送交对作出此笼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监督权的人大常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然后再参阅权利、行政机关对此事的处理意见,由法院来终究决议此笼统行政行为的效能。不过,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具有确认力及不行改变力,假如笼统行政行为有所变化时据以作出的很多详细行政行为也随之变化的话,则会使行政管理堕入紊乱,不利于社会的安稳。所以,关于笼统行政行为的改变和吊销一般不具有溯及力,据原先笼统行政行为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效能也自判定收效之日起失效。
“法令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中法治准则的中心思维,它充沛表明晰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决计。“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底,行政法是宪法的施行” [⑥]也充沛说明晰行政法在整个法令体系中的重要效果。而现行法令关于笼统行政行为不行诉的规则,显着违反了这个中心,与我国的法制建设各走各路。越来越多的因笼统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胶葛通知咱们,笼统行政行为不行诉的规则现已落后于年代的开展脚步,现已逐步成为商场经济开展的枷锁。所以,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正应逐步提上日程,将笼统行政行为归入行政诉讼规模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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