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0:08勾结招标行为人承当民事职责的法律依据为《招标招标法》(第53条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则)。
(1)勾结招标行为人为招标人时,受危害方为招标人、其他未参加勾结招标的招标人(以下简称公平招标人)。
关于招标人,勾结招标行为人应承当合同无效的职责。招标招标进程实践上便是要约许诺的进程。招标人宣布招标布告,是要约约请;招标人报送标书,是要约行为;招标人经过开标、评标,终究确认中标人,是许诺行为。因而招标招标的进程也便是招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进程。招标人勾结招标的,其中标无效,即招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因中标而达到的合同联系无效。
勾结招标行为人应承当的合同无效职责有:勾结招标行为人因中标而获得的招标人的产业,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予以折价补偿;一起补偿招标人的丢失,包含无效招标的费用(如编制招标文件的费用、安排评标的费用等)、从头招标多开销的费用、招标延误所形成的丢失等。
关于公平招标人,勾结招标行为人应承当一起侵权职责。勾结招标行为人的勾结行为,契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勾结行为违法;行为人片面上具有差错;有危害现实;危害与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勾结招标行为人应承当的侵权职责为:补偿公平招标人参加招标的费用(如编制招标文件的费用,交通费用等);从头参加招标而多开销的费用;其他实践丢失。关于直接丢失,有人以为勾结招标人也应补偿。但招招标是一种要约许诺行为,招标人并不必定会成为中标人;即便存在其他招标人有勾结招标的行为,导致的结果是中标无效,应从头确认中标人或从头招标,所以公平招标人仍不会必定成为中标人。因而不存在所谓的直接丢失。
勾结招标人关于招标人、公平招标人因查询行为人勾结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也应补偿。
别的,因为勾结招标人的行为归于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别人利益的行为,勾结招标行为人因中标、勾结行为等获得的额定收入为非法所得,应予以收缴。
(2)勾结招标行为人是招标人与招标人时,受危害方为公平招标人。勾结招标行为人应承当合同无效、歹意勾结、一起侵权的民事职责。
首要,因勾结招标而中标的,其中标无效,即因中标而在招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发生的合同联系无效。
其次,因为这种勾结行为归于歹意勾结,因而勾结招标的招标人、招标人因勾结行为而获得的产业,包含有关价款、产品、原材料、设备等应予以收缴。
别的,勾结招标的招标人、招标人关于公平招标人应承当一起侵权的职责,即关于公平招标人因参加招标而开销的费用、从头参加招标而多开销的费用、其他实践丢失等承当连带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