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3:23

二者的区别是:
( 1 )行为的严峻程度不同。构成凌辱罪的有必要是 “情节严峻”的行为;民事侵权的凌辱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 140 条第 1 款规则,仅限于“形成必定影响”的凌辱行为。
( 2 )行为的目标不同。凌辱罪的目标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凌辱行为的目标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则“法人享有声誉权”;“制止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公民、法人的声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 140 条第 2 款规则:“以书面、口头方式诋毁、诋毁别人声誉,给法人形成危害的,应当认定为危害别人声誉权的行为。”凌辱法人的声誉能够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凌辱罪。
( 3 )对行为人片面差错的要求不同。凌辱罪的行为人片面上有必要是直接成心:而民事凌辱侵权的行为人片面上有成心,也有差错。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需有差错,并在客观上形成了对别人品格、声誉的危害,就应承当声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