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的合同责任归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19:57
在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中,我国公司法使用了“建议人”的概念。所谓建议人,是指参与缔结建议人协议,提出建立公司请求,认购公司出资或许股份并对公司建立承当职责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后,建议人一般会具有股东的位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三)》榜首条的规则:“为建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许股份并实行公司建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建议人,包含有限职责公司建立时的股东。”可知,建议人的规模包含股份公司建立时为建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一起向公司认缴出资或股份并且实行公司建立职责的人和有限职责公司建立时的股东。
建议人承当公司筹办事物,在公司建立阶段,建议人对外缔结的合同有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有的或许是为了本身的利益。但是,实践中,合同相对人往往并不能确认该合同是为了谁的利益,也不知道合同终究的归属利益,假如依照利益归属规范来确认合同职责主体,将使合同相对人的利益面对较大的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三)》依照外观主义规范来确认上述合同职责的承当,有两种景象:榜首,假如建议人为建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缔结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建议人承当合同职责,但该公司在建立后,确认了该合同,或许公司已实践实行了该合同,成为了该合同的实行主体,并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当合同职责,责由公司承当合同职责;第二,假如建议人在公司建立阶段以建立中的公司名义缔结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建立后的公司承当合同职责,除非该公司有切当的依据证明建议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签定的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即非好心时,则仍有建议人承当合同职责。
建议人承当公司筹办事物,在公司建立阶段,建议人对外缔结的合同有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有的或许是为了本身的利益。但是,实践中,合同相对人往往并不能确认该合同是为了谁的利益,也不知道合同终究的归属利益,假如依照利益归属规范来确认合同职责主体,将使合同相对人的利益面对较大的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三)》依照外观主义规范来确认上述合同职责的承当,有两种景象:榜首,假如建议人为建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缔结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建议人承当合同职责,但该公司在建立后,确认了该合同,或许公司已实践实行了该合同,成为了该合同的实行主体,并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当合同职责,责由公司承当合同职责;第二,假如建议人在公司建立阶段以建立中的公司名义缔结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建立后的公司承当合同职责,除非该公司有切当的依据证明建议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签定的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即非好心时,则仍有建议人承当合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