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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违约金支付期限的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01:00
合同的签定时间都在发作,签定合同后当事人因本身原因而无法实行合同条款,违约方就需要向守约方付出违约金。那么当合同没有约好违约金付出期限的时分,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分起算呢?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个问题,期望共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协助。
一、合同未约好违约金付出期限,违约金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分起算?
合同未约好违约金的付出期限,且依法不能确认的,假如权力人榜首次向义务人建议权力而义务人回绝付出,则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义务人回绝付出之日起核算,而不应从合同约好的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
二、法令依据:
《民法总则》榜首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令还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力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遭到危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核算。法令还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可是自权力遭到危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权力人的请求决议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六条 未约好实行期限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则,能够确认实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不能确认实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但债款人在债权人榜首次向其建议权力之时清晰表明不实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款人清晰表明不实行义务之日起核算。
依据《民法总则》榜首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力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遭到危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核算,法令还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但就未约好实行期限的合同而言,确认权力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遭到危害之日,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六条的规则,即关于未约好实行期限的合同,假如依法能够确认实行期限,则实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权力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遭到危害之日;不能确认实行期限的,则为债权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但债款人在债权人榜首次向其建议权力之时清晰表明不实行义务的,债款人清晰表明不实行义务之日即为权力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遭到危害之日。
因而,合同没有约好违约金的付出期限,且依法不能确认的,假如权力人榜首次向义务人建议权力而义务人回绝付出,则视为权力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遭到危害,相应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从义务人回绝付出之日起核算,而不应从合同约好的主债款(比方交给标的物、给付酬劳)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以上便是小编对该问题的回答,如有其它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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