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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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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说: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力人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力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答应地役权人运用其土地,不得波折地役权人行使权力。
【解说】本条是关于供役地权力人责任的规则。
地役权建立后,供役地权力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
1.答应地役权人运用其土地
在地役权人运用供役地时,多多少少会给供役地权力人带来不方便。关于供役地权力人来说,有必要要依照合同的约好,向地役权人供给土地,并要忍受供役地上的担负。这些担负包含答应别人运用自己土地,对自己行使土地的权力进行的某种束缚,抛弃部分运用自己土地的权力,有时乃至还有必要忍受对供役地形成某种程度上的危害。但对供役地权力人许多的束缚行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作了规则的。供役地权力人在负有忍受或许不作为责任的一起,也获得了必定的补偿。民事联系最主要的准则之一便是权力责任相等,有责任必定有权力。供役地权力人之所以答应地役权人运用自己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获取必定的租金。
2.不得波折地役权人行使权力
地役权人为运用供役地,完成地役权的内容,在权力行使的必要范围内,有权在供役地上建筑必要的隶属设备或许从事某项必要的隶属行为,比方,为通行而建筑路途等。这时,供役地权力人就不得波折地役权人行使这些权力。
在商场经济条件下,物当然应该物尽其用,对物运用的终极目标便是最大极限地发挥物的功效。土地是运用性最强、最为稀缺的资源,具有不行再生性,所以发挥土地的最大价值应该是商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用益物权准则的逐步完善,使得土地的运用率和经济价值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因而,具有和谐土地所有人之间,土地运用人之间以及土地所有人与运用人之间利益联系的地役权准则,在土地运用联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的社会环境下,衡平各方权力人的利益冲突,就显出其重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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