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九头鸟公司诉北京市九头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22:32
原告北京市九头鸟酒店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吴家村路10号院。 法定代表人芦细娥,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荣凤琴,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张凌,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九头鹰地坛酒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东里13号楼、甲15号楼及平房。 法定代表人周铁马,总司理。 托付代理人张全喜,北京市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韩飚,男,1973年9月18日出世,汉族,北京市九头鹰地坛酒家有限公司司理,住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东里一号楼1104室。 原告北京市九头鸟酒店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九头鸟办理公司)与北京市九头鹰地坛酒家有限公司(简称九头鹰公司)不正当竞争胶葛一案,我院于2003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25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九头鸟办理公司托付代理人荣凤琴、张凌,九头鹰公司托付代理人张全喜、韩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九头鸟办理公司起诉称:原、被告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两边及两个女儿自1995年开端在北京兴办北京市九头鸟酒家,尔后连续建立了多家以“九头鸟”命名的餐饮企业,逐步构成了连锁运营的开始形式。1997年5月,北京市九头鸟酒家恳求注册了“九头鸟”文字及图形组成的商标。1998年原、被告法定代表人及两个女儿签订了《产业切割协议》,约好将“九头鸟”称号的运用权和商标专有权作价200万元归原告法定代表人和两个女儿全部。1999年两边又签订了关于建立原告公司的《协议书》,约好两边全部的九头鸟店肆由原告统一办理,在原告的授权下运用“九头鸟”商标及特有装饰,全部九头鸟店肆按月向原告交纳办理费,拖欠办理费一个月以上,原告有权间断其“九头鸟”称号、商标的运用。被告前身“北京市九头鸟餐饮有限公司地坛店”因2001年10月未按协议约好交纳办理费,原告遂发函告诉其中止运用“九头鸟”称号及商标。2002年4月,被告法定代表人将其称号变更为与“九头鸟”一字之差的“九头鹰”公司,并在运营活动中很多运用了与原告闻名餐饮服务附近似的户外广告、装饰、装饰、菜谱、菜肴、火柴盒、纸巾袋等,并在对外宣扬中宣扬其法定代表人在原告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成绩及效果,足以构成顾客对“九头鸟”和“九头鹰”所供给的服务的混杂。被告还在媒体、自编的《鹰报》、菜谱的尾页里,有抬高自己、降低原告的表述,导致顾客发生对原告的误解。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略了原告闻名餐饮服务的权益,给原告构成了不该有的丢失。故原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1、当即中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中止运用与原告闻名餐饮服务特有的称号、户外广告、装饰、装饰、宣扬材料等相类似的、足以构成顾客误认的全部装饰;中止全部毁损原告商业诺言的行为;2、补偿原告经济丢失100万元;3、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九头鹰公司答辩称:首要,被告运用“九头鹰”的称号是应原告的要求运用的,并由原告的工作人员办理了企业称号由“九头鸟”变更为“九头鹰”的手续,“九头鸟”与“九头鹰”系指不同的概念,不构成类似,被告运用“九头鹰”的称号未侵略原告的权益;被告运用的包装、装饰及宣扬材料等与原告的并不完全相同,而相同的部分是两边一起运营期间构成的,被告为一起运营投入了资金,原告不能证明上述权利是原告专属,两边均有权运用,且原告并未约束被告运用。其次,被告在对外宣扬中并未分布虚伪信息,诽谤原告的商誉,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