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登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15:27审判长、审判员:
受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的指使和本案被告人苗登艮的托付,我依法担任其一审辩解人。经查阅檀卷、会晤被告人、参与今日的庭审,我对本案的现实有了全面的了解。首要,我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这一罪名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现实(特别是出售数额),我有不同的观点。现宣布辩解定见如下:
一、 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出售假南孚电池涉案金额达70.184994万元,缺少根据。本质上有证可查的金额应为12.54255万元。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出售假南孚电池涉案金额达70.184994万元,并供给了被告人的供述、柴光礼的供述、柴光礼的帐本、郭俊平的供述、大客车售票员李伟的证词及邮政储蓄帐户明细表等根据加以证明。可是,我细心加以分析,就发现公诉机关在运用这些根据时以偏概全、望文生义,彻底分裂根据之间的关联性。下面就以上根据的关联性和可证明的现实加以分析:
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在供述出售假南孚电池的金额时都是说记不清了,大约有60-70万元。其实这些数额是公安机关根据柴光礼的帐本推算出来的(注:柴光礼先于苗登艮归案)。被告人是小学二年级的文化水平,整个出售进程没有记帐,且时刻跨度长,却能够信口开河,明晰地说出出售数额,这明显是不符合常理的。再从被告人前后供述自相矛盾(开端出售假南孚电池的时刻在公安机关供述时是2000年10月,而在查看机关则说是2001年头;在公安机关供述给了柴光礼两本邮政储蓄存折,而在查看机关则说给了柴光礼两张邮政储蓄卡),且在庭审中发现被告人连自己手机号码都记不住等状况看,被告人的本质是极低的,其供述的出售数额可信度低。
2、柴光礼的供述及其帐本。柴光礼在公安机关供述向苗登艮购进70万元的假南孚电池仅是其一面之词,没有其他根据加以佐证,系孤证。柴光礼的帐本中并没有记明“货”是从谁手中进的,而全国出售假南孚电池的也不只就苗登艮一个人,且这本帐本的数额也未进行审计,公诉机关以此为据指控被告人出售的数额达68.484994万元,显着根据缺乏。
另柴光礼供述(查看卷P21)其往苗登艮给的存折上一共汇了10多万元的假南孚电池货款,这笔数额可与邮政储蓄帐户明细表和柴光礼的帐本中付款时刻和数额共同的那部分相符合(数额为12.4万元)。然后证明柴光礼经过邮政汇款给被告人苗登艮的金额为12.4万元。
3、郭俊平的供述。郭俊平供述其向苗登艮汇了9仟元的货款,与苗登艮的供述“一万元左右”根本共同。而公诉机关则从邮政储蓄帐户明细表核算出苗登艮向郭俊平出售了1.7万元的假南孚电池,显着违反了根据关联性的规矩。且从邮政储蓄帐户明细表中看出有一笔5仟元是2002年6月17日汇出的,而从苗登艮及郭俊平的供述都能够看出他们之间是从2002年7月才开端有生意交游的,明显,依照邮政储蓄帐户明细表来核算是不正确的。因而,苗登艮向郭俊平出售假南孚电池的数额应认定为9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