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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要符合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3:06
遗言不得扫除合法承继人
事例:2013年头,山东省潍坊市一对老年夫妻,老公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言,主要内容包含:“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剩金钱由两个儿子平分。住宅户主是自己,老伴对此房只要居住权,房子最后由长子承继……”遗言中没有触及妻子的承继比例。
说法: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本案中遗言内容明显侵犯了妻子切割夫妻一起产业的合法权利,因而是无效内容,不具有法令效力,其家庭共有产业的一半应属妻子。
自书遗言不得改变公证遗言
事例:王老汉早年做过泥瓦匠,积累了7万元存款。2006年头老伴逝世后,老汉办理了一份公证遗言,表明自己逝世后3万元由次子承继,其他4万元余款及物品悉数由长子承继。2012年5月,王老汉变卦从头写了一份遗言,写明身后其存款中的5万元归次子一切,其他2万元存款及物品归长子承继。今年头,王老汉病逝。在整理遗产过程中,两个儿子各执一份遗言,最后为切割遗产闹到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定按公证遗言内容对王老汉的遗产进行切割。
说法:承继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则,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据此,本案中王老汉后立的自书遗言,并不能吊销、改变公证遗言。
遗言不得损害弱者权益
事例:郑某与其老公刘某(早年已病逝)育有一女,又于1972年收养一男孩郭某。因老公早逝,郑某一人千辛万苦将一双儿女抚育成人。2014年春节前,郭某在与其子驾车外出时发作事故,致郭某脑­骨决裂,医治无效于10日后逝世。在住院治疗期间,郭某立下一份口头遗言,将个人悉数产业归其子承继。后郑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定郭某之子返还郑某遗产2万元、房子1间。
说法:我国法令在赋予公民用遗言处置自己产业权利的一起,也对这种处置权作了必要的约束。承继法第十九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本案中,郑某多年来一向依托养子奉养,在郭某逝世后已断绝了生活来源,加之其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因而,法院从维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准则动身作出了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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