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分公司设立中的国际税收筹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16:54当一个企业进行国外或外地出资时,它能够在树立常设组织、分公司或予公司之间进行挑选。因为一些低税国、低税区域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出资者的赢利不交税或只征收较低的税收,并与其他国家、区域广泛签订了税收协议,对分配的税后赢利不征或少征预提税。因而,跨国法人常乐于在这些低税国家、区域树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用来搬运赢利,躲避高税国税收。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从税务的视点讲,不论是子公司,仍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交纳所得税。可是,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注册挂号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组织(分公司)在税收上是有不同规则的。前者往往承当全面交税责任,后者往往承当有限交税责任。此外,在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也互有差异。这在建立公司时,是有必要谋划的一个问题。
分公司的税收待通往往不同于子公司。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组织赢利,除征收公司所得税外,还要开征一种“分支组织税”。如分支组织成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时,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的所得税额。多数国象征收分支组织税时,是就分支组织扣除应征的公司所得税后的悉数赢利征收,即便事实上并无汇出赢利也要征收此税,即不考虑这笔赢利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组织未再出资于固定资产的赢利交税。还有些国家只就赢利的汇出部分交税,也称为“汇出税”。我国原规则的对外资企业汇出赢利课征10%的预提税即归于这一性质。
对跨国公司而言,将其某些隶属组织设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建立为分公司,从交税谋划的视点动身,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建立子公司在东道国只负有限责任的债款(尽管有些需母公司担保),但建立分公司时,总公司则需负连带责任。
(2)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寓居国时,子公司的累积赢利可得到递延交税的优点;别的,某些国家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比分公司低。
(3)许多国家答应在境内的企业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子公司就能够参加某一集团以完成整体利益上的交税谋划。建立分公司时,在运营的初期,境外企业往往呈现亏本,分公司的亏本能够冲抵总公司的赢利,减轻税收担负。
(4)于公司有时能够享有集团内部搬运固定资产增值部分免税的税收优惠;而建立分公司时,因其与总公司之间的本钱搬运,不触及所有权变化,不用担负税收。
(5)子公司向母公司付出的比如特许权、利息、其他直接资等,要比分公司向总公司付出,更简单得到税务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