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21:29(一)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处理税务挂号:
1.收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许营业执照(以下总称营业执照),有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责任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建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出产、运营的场所;
2.收取营业执照,有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责任的个体工商户;
3.经有权机关同意从事出产、运营,有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责任的机关、集体、部队、校园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4.从事出产运营,依照有关规则不需要收取营业执照,有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责任的纳税人;
5.实施承揽、承租运营,有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责任的纳税人;
6.有交纳由国家税务机关担任征收处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责任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能够不申报处理税务挂号:
1.偶然获得应当交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2.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出产者;
3.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则不需要处理税务挂号的其他纳税人。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则不需要处理税务挂号的其他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