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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8:58
关于印发《商事审判中
若干疑难问题的回答》的告诉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关于商事审判中若干疑难问题的回答》现已我院审判委员会第885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以印发,供审判中参阅。对《回答》中所触及的问题,如新颁布实施的法令、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许上级法院的相关文件有新规矩的,以新规矩为准。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状况、新问题,请及时奉告我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1日
主送:省高院,市政法委,市人大法工委。
抄送:本院各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发
关于商事审判中若干疑难问题的回答
1.项目部司理持项目部公章对外告贷,项目部所属公司是否应承当还款职责?
项目部作为所属公司承当项目使命的一个功能部门,本身不具有告贷的功能,其告贷行为准则上不该确以为公司的告贷,公司不承当还款职责。但结合详细案情,如项目部是依据所属公司的指示对外告贷,项目部的告贷行为构成表见署理,或公司过后进行追认的,能够确认项目部的告贷对所属公司发作效能,项目部所属公司应当承当还款职责。出借方应就项目部的告贷存在上述景象承当举证职责。
2.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与其他经济主体所签的合同是否有用?
一般状况下,公司因被撤消营业执照而闭幕,应及时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不得展开与清算无关的运营活动。但此刻公司法人资格并未消亡,不该一概将被撤消营业执照的公司与其他经济主体所签定的合同确以为无效,而是应依据详细状况处理:公司隐秘被撤消现实的,合同相对方能够诈骗为由恳求撤消合同;公司未隐秘被撤消现实,但合同危害公共利益、债款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不危害公共利益、债款人等第三人利益,并且或许添加公司产业的,能够确以为有用。
3.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应承当何种民事职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应承当民事职责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1]5号},出借银行账户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该职责在性质上属侵权职责,适用差错职责准则。出借人承当职责的巨细应依据出借人差错的巨细及出借人出借账户行为给债款人形成丢失的巨细,结合个案景象予以确认。审判实践中应留意区别合同约好向第三人实行和出借银行账户两种不同景象。经检查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矩的“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景象的,即便合同一方当事人经过第三人的银行账户实行合同,也不能确认第三人存在出借银行账户行为,债款人无权建议第三人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而确认出借银行账户,不只须有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借用银行账户的合意,并且须有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表征,如账户出借人将账户存折、银行卡交由借用人实践操控,或债款人向银行账户汇入金钱后,金钱实践由账户运用人分配运用等等。出借银行账户的现实难以确认的,准则上仍应依据合同相对性作出处理。
4.债款人无偿转让产业,受让人又将该产业转让给别人的,债款人能否行使撤消权恳求撤消债款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无偿转让行为?
债款人撤消权的行使不以受让人保有受让产业为条件。债款人无偿转让产业,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撤消债款人该转让行为。受让人又将产业转让给别人的,如构成好心获得,则别人获得产业一切权,受让人应将无权处置获得的不妥利益即转让所得价款返还债款人;如不构成好心获得,则别人应将产业返还债款人。
5.债款人的债款数额小于债款人赠与次债款人产业的价值,债款人能否行使撤消权撤消赠与?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矩,债款人无偿转让产业时,债款人行使撤消权的条件是债款人的转让行为对债款人形成危害。该条第二款规矩撤消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因而,若赠与产业可分,撤消权的规模应当以债款人的债款数额为限。但若赠与产业不可分,则撤消权能够及于整个产业,此刻,即便债款人债款数额小于赠与产业的价值,只需债款人赠与产业的行为对债款人形成危害,债款人即可建议撤消。赠与撤消后,产业归属债款人,一切债款人均可参与产业分配。
6.债款转让中,受让人而非转让人将债款转让状况告诉债款人,债款转让是否发作效能?债款人或受让人是否能够以申述的方法告诉债款人?
债款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款的,应当告诉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发作效能。若经查明债款人的债款的确存在,且转让行为系债款人实在意思表明,则受让人告诉债款人转让现实的,可视为该转让行为收效。债款人和债款人以申述方法告诉债款人也归于实行告诉职责的一种方法。债款人转让债款的行为或许触及歹意躲避债款的,相关当事人可按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矩另案申述,恳求撤消该转让行为。此刻,因债款转让纠纷案子的审理须以撤消权纠纷案子的审理成果为条件,故应裁决间断诉讼。
7.附收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果前能否免除?
合同免除权一般适用于建立并收效的合同,建立但未收效的合同一般没有免除的必要,但附收效条件的合同破例。此类合同在建立后收效前,当事人可按照法令规矩行使免除权。
8.在外贸出口联系中,出卖人建议与外贸公司存在生意合同联系并要求外贸公司付出价款,外贸公司则抗辩其与出卖人世仅为外贸署理联系,或与出卖人发作生意联系的为第三人,应怎么处理?
审判实践中常常发现,出卖人与外贸公司签定了生意合同,向外贸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已被抵扣,出卖人据此要求外贸公司付出货款,而外贸公司则建议上述资料是处理出口报关手续所需,其与出卖人现实上仅为出口署理联系。对此,应结合买卖习气归纳检查合同的内容、货品交给的方法、金钱的付出等各项现实作出判别。若外贸公司的抗辩建议短缺充沛依据,可依高度盖然性证明规范,支撑出卖人的建议;若外贸公司能够供给与出卖人世的署理合同或与出卖人、第三人签定的三方协议等依据,能够证明其与出卖人仅为出口署理联系或实践买受人为第三人的,则能够出卖人依据不足为由,判定驳回出卖人的诉请。此类案子的处理,应尽量查明客观现实,审慎适用举证职责规矩。
9.已向债款人实行还款职责的口头“确保人”能否向债款人行使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矩,确保人与债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确保合同。但假如查明出借人和确保人之间的确存在确保合同联系,且不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则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认该口头确保合同有用。确保人在实行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10.分期付款的债款中约好由确保人供给连带职责确保,债款人没有如期实行债款的,确保人的确保期间从何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子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矩》[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矩,当事人约好同一债款分期实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终一期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参照此项规矩,债款人没有如期实行债款的,连带确保人的确保期间从最终一期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若债款人依据合同或许法令规矩有权要求债款人一次性实行悉数债款的,连带确保人的确保期间应从债款人向债款人建议一次性实行悉数债款之次日起开端核算。
11.有限职责公司未经股东会抉择为股东或实践操控人供给担保,该担保的效能怎么确认?
有限职责公司未经股东会抉择为股东或实践操控人供给担保,不宜简略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矩确认该担保无效,而是应依据详细景象详细判别。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因为管理层与股东未分离,即便担保未经股东会抉择经过,一般也不违反股东毅力,准则上该担保效能应予确认。但若有依据证明其他股东并不知情,公司供给担保显着危害其他股东利益,或债款人为歹意的,应确认担保无效。
12.公司股东要求查阅、仿制公司管帐原始凭据的诉请能否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以下简称《管帐法》)对财政管帐报告、管帐帐簿、管帐凭据等概念作了清晰的区别。管帐凭据包括记账凭据和原始凭据。而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矩,有限职责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仿制财政管帐报告,有权查阅管帐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财政管帐报告,其间都未包括管帐凭据。因而,股东要求查阅、仿制管帐凭据中的原始凭据没有法令依据。并且,原始凭据或许直接表现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答应恣意一名股东查阅、仿制原始凭据,或许会危害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再者,《管帐法》要求财政管帐报告、管帐帐簿、管帐凭据三者的内容有必要相符,故理论上股东能够经过查阅财政管帐报告、管帐账簿行使知情权,没有直接查阅原始凭据的必要,股东若以为公司财政管帐报告、管帐账簿不实在,能够经过其他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综上,对股东要求查阅、仿制公司管帐原始凭据的诉请不该支撑。
1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述公司的,应由谁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力?
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述公司的状况下,假如答应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力,不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此刻,可参照《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榜首款第(六)项的规矩,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或许监事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假如法院在审理案子中发现公司监事会主席或许监事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或许不利于保证其他股东权力的,可视情告诉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14.公司闭幕诉讼的案子受理费怎么计收?
公司闭幕诉讼案子尽管无详细给付内容,但性质上系当事人对产业联系的争议,应为产业案子。如以非产业案子规范计收受理费,或许导致股东提起公司闭幕诉讼过于随意,不利于公司安稳运营;假如作为产业案子计收受理费,则股东考虑到若诉讼失利,本身或许会担负较高费用,故在提申述讼时会更为稳重。因而,按产业案子规范计收受理费的司法导向也更合理。公司闭幕诉讼案子的受理费能够按照公司注册资本,参照《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十三条榜首款第(一)项产业案子收费规范分段累计收取。
15.未经整体合伙人赞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人对外债款供给担保,该担保是否有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企业还有约好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别人供给担保,应当经整体合伙人一致赞同。故合伙企业未经整体合伙人赞同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人对外债款供给担保。但若担保协议加盖了合伙企业公章,一般应推定该担保不违反其他合伙人的意思,准则上应确认担保有用。有依据证明其他合伙人并不知情,合伙企业供给担保显着危害其他合伙人利益,或许债款人为歹意的,仍应确认担保无效。
16.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职责险的车辆发作交通事端,致使被保险人受伤,保险人应否补偿?
被保险人答应的合法驾驶人驾车形成被保险人受伤或许逝世,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职责规模内依法予以补偿,商业第三者职责险的保险人对合法驾驶人依法应付出的超越交强险各分项补偿限额部分的补偿金额予以补偿。但无论是交强险仍是商业第三者职责险,如被保险人成心形成事端的,保险人不予补偿。
17.银行承兑汇票经除权判定被宣告无效后,合法持票人权力怎么救助?
除权判定作出后,合法持有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据权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矩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除权判定视为主动撤消,收据权力康复。如收据没有兑付,收据权力人可要求银行作为付款人付款;该汇票被银行以合理理由拒付过的,收据权力人可行使追索权,向承兑人或其他收据债款人追偿。如收据现已兑付,则整体汇票债款人的职责免除,合法持票人可向公示催告申请人建议危害补偿。该合法持票人向其前手建议权力,其前手向合法持票人付出收据金额后则获得最终持票人的位置,可行使上述权力,但该前手不能证明其初次获得收据时为合理、有对价的,其不得享用上述权力。
18.破产清算案子中,典当权的行使是否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款的清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相关规矩,已设定典当的产业不归于企业的破产产业,典当权人对该特定产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所以典当权行使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款的清偿。另依据《破产法》榜首百三十二条的规矩,破产人在该法发布之日前所欠员工的薪酬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应当付出给员工的补偿金,按照该法榜首百一十三条的规矩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该法榜首百零九条规矩的特定产业优先于对该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权力人受偿,审判实践中对此应予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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