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荐: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2:07关于四川省住宅公积金缴存处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住宅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标准和加强住宅公积金缴存处理,根据国务院《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下称《法令)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宅公积金处理若干详细问题的辅导定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挂号、缴存、账户树立及封存和搬运、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处理作业。
第三条住宅公积金缴存规模: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出资企业、港澳台商出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总称单位)及其在职员工应缴存住宅公积金;
(二)单位聘任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员工缴存住宅公积金;
(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人未满55周岁,收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历的自由职业者,可请求缴存住宅公积金;
(四)未作业的自主择业戎行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宅公积金。
第四条前条所称在职员工,指在上述单位作业并由单位付出薪酬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含与单位签定聘任(劳作)合同或虽未签定合同但构成现实劳作联系的员工。
第五条住宅公积金缴存由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议方案、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下称处理中心)处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处理住宅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实施下列住宅公积金缴存决议方案责任:
(一)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和方针,拟定和调整住宅公积金缴存的详细处理办法,并监督施行;
(二)拟定住宅公积金的详细缴存份额;
(三)批阅本行政区域内单位进步或下降缴存份额及缓缴请求;
(四)批阅住宅公积金缴存方案及方案实施状况陈述;
(五)依照有关规则,确认受托付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事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
(六)需求决议方案的其他住宅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七条处理中心实施下列住宅公积金缴存处理责任:
(一)宣扬和贯彻实施《法令等住宅公积金缴存法规方针,保护缴存人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实施住宅公积金缴存方案,编制住宅公积金缴存方案实施状况陈述;
(三)进行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改变挂号、刊出挂号,处理或托付银行处理个人账户树立;
(四)记载住宅公积金缴存、封存、搬运、计息等缴存状况并进行核算;或托付银行处理记载缴存状况并进行核算,托付银行处理缴存事务应签定托付合同;
(五)审阅单位下降缴存份额或许缓缴的请求,报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供给对账、查询和住宅公积金缴存方针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催促未树立住宅公积金准则的单位及时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手续,催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树立手续并准时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实施《法令赋予的住宅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查看、处分责任;
(八)承办管委会决议或授权处理的其他住宅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八条住宅公积金缴存单位实施下列住宅公积金缴存责任:
(一)宣扬和贯彻实施《法令等住宅公积金缴存法规方针,保护员工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处理本单位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改变挂号、刊出挂号手续,处理员工个人账户树立、封存、搬运等手续;
(三)处理并记载本单位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事项,准时足额为本单位员工缴存住宅公积金,对员工个人应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实施代扣代缴;
(四)处理或帮忙处理本单位及其员工的住宅公积金缴存、对账、查询、咨询、投诉事宜;
(五)处理需求单位处理的其他住宅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九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依法实施下列行政监督责任:
(一)监督管委会实施住宅公积金缴存决议方案责任状况;
(二)监督处理中心实施住宅公积金缴存处理责任状况;
(三)监督受托银行承办住宅公积金缴存金融事务状况。
第二章缴存挂号及账户树立
第十条新树立单位应自树立之日起30日内到处理中心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并到处理中心或受托银行为员工个人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树立手续。
单位新选用或新调入员工,应于员工选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处理中心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到处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处理员工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树立或搬运手续。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与处理中心签定缴存协议,进行缴存挂号,并到受托银行开立住宅公积金缴存账户。
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宅公积金账户。
上述内容来源于听讼网小编收拾发布,可供参考,期望对您有所协助,如需求更多的法令回答,可在线咨询听讼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