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融资租赁项目中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23:00(作者 北京市显达律师事务所 桑红华) 涉外融资租借项目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租借物的特定要求和对境外供货人的挑选,出资向境外供货人购买租借物,并租给承租人运用,承租人按约好币种付出租金,在租借期满时,按约好的方法获得租借物所有权的活动。涉外融资租借项目一般由融资租借合同、涉外货品买卖合同、担保函三部分组成。
涉外融资租借项目中的担保函是担保人向出租人出具的,就承租人向出租人付出租金事宜承当连带或一般担保职责的承诺书。
一九九五年十月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担保职责方式的规则天然比较清晰,尔后有关涉外融资租借项目中担保人向出租人出具的担保函中就担保职责一般都有契合法令规则的约好,即便约好不清晰,《担保法》中有相应的规则。现在需处理的问题是,在《担保法》公布前,担任职责的约好比较紊乱,对在《担保法》公布曾经的有关的确保职责方式该怎么确认?《担保法》没有溯及力,只能以其时法令为准,而其时的法令规则又不清晰,这些原因形成了司法实践中关于此问题的判定依然存在紊乱状态。依据法令规则,结合法院在审理涉外融资租借案子中对确保职责的确认状况,谈谈涉外融资租借项目中的确保职责问题。
在讨论此问题前,首要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确保的法令规则。
早在一九八一年《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就规则了确保的概念,但就确保方式只是规则为“确保人向债权人确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依照约好由确保人实行或许承当连带职责。”从此规则来看,《民法通则》并未清晰区别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经济合同法》中也有确保的法令规则,但与《民法通则》规则的内容相似,均是确认了确保的概念,但对确保职责的方式,尤其是怎么精确区别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职责等问题都未作翔实规则。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为处理实践中企业担保呈现的很多定性问题,补偿立法缺乏,最高人民法院作了《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子有关确保的若干问题的规则》的司法解说,该解说企图在确保职责方式上标准得翔实详尽,以处理司法实践中无法精确区别确保职责方式的问题。该《规则》将确保职责方式分为代为实行职责、连带职责和补偿职责,司法实践中又将代为实行职责和补偿职责归为一般担保,连带职责归为连带担保。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公布,该法规则确保职责方式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职责担保,并就两者的区别及当事人约好不明该怎么处理等状况作了规则,此规则使担保职责从法令上总算有了清晰规则,避免了立法不完善所形成的司法紊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