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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迟缴社保金职工无法报销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10:05

用人单位迟缴社保,导致患癌劳作者无法享用医保报销医药费。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终究判用人单位向劳作者付出归于医保报销规模内的部分医疗费
2011年2月,年近半百的王女士进入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做销售员,并签定了劳作合同,不料,2012年10月因乳腺癌住院。但是,家具公司是在2012年12月17日才开端为王女士交纳社保并补缴11月的社保费的。
原因是,王女士曾向劳作保证部分请求了自谋职业工作岗位补贴,尔后已在家具公司上班的王女士又请求改变为“无业”,收取赋闲稳妥(定心保)金,直到2012年10月31日才将工作状况改为“工作”。
王女士以为,公司迟缴社保费导致其相应医疗费无法报销,遂请求劳作裁定,要求家具公司付出2012年11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发作的医疗费9839元。家具公司则称,劳作合同签定后,王女士为获取不合法利益,迟迟未处理社保挂号状况改变,客观上导致家具公司无法为其处理社保挂号并交纳社保费,故医疗费无法报销的原因在王女士,不该转嫁家具公司承当。
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作出判定:家具公司应向王女士付出2012年12月 1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发作的医疗费7334元。家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家具公司不付出医疗费。一审法院判定驳回了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家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定,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以为,根据规定,在职员工医疗稳妥待遇起算时刻为开端交纳医疗稳妥费的次月15日。王女士于在职期间向有关部分收取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的赋闲稳妥金,该行为显着违背相关规定,无权要求家具公司承当2012年11 月25日至下一个待遇起算时刻前一天,即2012年12月14日的医疗费。
但是,当2012年11月,王女士未再收取赋闲稳妥金时,家具公司就应当为其交纳该月社保费,但家具公司未及时交纳,导致王女士无法从12月15日起享用社保,故应当承当2012年12月15日至2012年12月 31日期间发作的、归于医保基金付出规模的医疗费7334元。二审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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