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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08:13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7月10日刑法字第14号请示收悉。兹就请示中的两个问题,先答复如下: (一)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罪犯,依据缓刑期间的体现,应依法弛刑的,赞同你院定见,可由当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把握弛刑。 (二)关于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罪犯,需求判定履行死刑的,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第(三)项所定程序履行。 来文所问关于判处再延期一年的判定的送达和复核问题,另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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