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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仲裁委员会章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9:48

深圳裁定委员会规章
(2001年3月23日第二届深圳裁定
委员会第三次整体会议修订并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员会)为了标准本会行为,确保公平、及时地裁定经济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拟定本《规章》。
第二条 裁定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建立的裁定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的合同纠纷和其他产业权益纠纷案件的常设裁定组织。
第三条 裁定委员会会址设在深圳市。
第二章 裁定委员会
第四条 裁定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间主任1名、副主任2名和委员12名。主任、副主任专职驻会,其他委员均为兼职。裁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令、经济贸易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裁定委员会延聘声誉主任1名,高级顾问2名。
裁定委员会委员名单报我国裁定协会存案。
第五条 裁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替换三分之一委员。
裁定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完结下届裁定委员会委员的替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结替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结替换。
上一届裁定委员会履行责任到新一届裁定委员会组成停止。
第六条 新一届裁定委员会委员由上一届裁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聘任。
第七条 裁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许主任托付的副主任掌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如有需求,可随时举办。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办。修正《规章》须经整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其他抉择须经到会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第八条 裁定委员会会议的首要责任是:
(一)审议裁定委员会的作业方针、作业计划等重要事项,并做出相应的抉择;
(二)审议经过裁定委员会主任提出的年度作业报告;
(三)决议裁定员的聘任、解聘和开除;
(四)修正裁定委员会规章;
(五)拟定和修正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
(六)《裁定法》、《裁定规矩》和《规章》规矩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 裁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在裁定委员会会议结束会议期间,担任裁定委员会的日常作业。主任会议首要作业责任:
(一)担任向裁定委员会会议提出年度报告;
(二)提出裁定委员会《规章》、《裁定规矩》的修正意见,制定作业制度和办案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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