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前结算的传销货款能否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7:51
[案情]
1997年5月,经陈某保荐,何某参加广东某公司的传销线而成为一名传销员,并经过其上线陈某的上线谢某汇款至江苏省锡山市购买传销产品,后何某发现该传销产品作用欠安,遂屡次找陈某要求退出传销并退货,1997年8月7日,广东开来世界有限公司的传销商即莲花的传销发源人廖某来到莲花,何某配偶即找到廖某要求退货,廖某又找来陈某洽谈。经洽谈何某将传销产品及有关材料折价9439.71元退回给陈某,并签订了退货协议,由陈某之夫贺某向何某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欠到何某退回开来公司产品及材料款9439.71元,出售货后,分期97年年末付清。”此后,何某屡次找贺某要款,贺某因未将产品销出而拒付,何某遂于1998年4月30日向法院申述,恳求依法判令贺某偿还货款。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制止传销运营活动的告诉》,为此,法院对该案裁决间断诉讼 。2009年5月,该案又康复诉讼。
[不合]
制止传销前结算的传销货款能否支撑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是因传销产品发作的胶葛,且系国务院制止传销活动告诉发布之后申述的,欠条上载明销货后付清货款,实践上货到现在没有出售,现国家仍制止和冲击传销活动,因而,对原告何某的诉讼恳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案虽是因传销产品发作的胶葛,但两边结算时国家未制止传销,两边对货款数额的结算承认合法有用,对何某要求偿还货款的诉讼恳求应予支撑。
[分析]
本案归于债务债务胶葛。其理由:
一是何某与陈某传销、结算及贺某写欠条行为合法。首要,何某与陈某在1997年参加传销的公司其时是经国家工商局同意挂号从事传销运营的公司,何某与陈某进行传销活动的时刻是国务院制止传销活动告诉发布之前,依照法令不溯及既往准则,国务院制止传销活动告诉不适用该告诉发布之前的行为,何某与陈某的传销行为合法。其次,《国务院关于制止传销运营活动的告诉》第二条规则:“自本告诉发布之日起,制止任何方式的传销运营活动。此前现已同意挂号从事传销运营的企业,应一概当即中止传销运营活动,仔细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整理债务债务,转变为其他运营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改变挂号或刊出挂号。逾期不处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同意挂号私行从事传销运营活动的,要当即撤销,并依法严肃查处。”依照该条规则,《告诉》发布之日起此前经同意挂号从事传销运营的企业及其传销人员应当即中止传销运营活动,并自行整理债务债务。本案何某与陈某是在国务院制止传销活动告诉发布之前就对所传销的产品进行了结算,该结算行为不违背《告诉》规则,相反,《告诉》还要求对该告诉发布之前经同意挂号从事传销运营的企业及其传销人员当即自行整理债务债务,因而,何某与陈某、贺某的结算和写欠条行为合法。
二是何某与贺某的胶葛归于债务债务胶葛。《告诉》规则了自告诉发布之日起此前经同意挂号从事传销运营的企业及其传销人员应当即中止传销运营活动,并自行整理债务债务。笔者以为,按《告诉》精力自行整理传销运营活动中的债务债务后该债务债务即转化为一般的债务债务联系,该债务应遭到法令保护。本案何某与陈某是在国务院制止传销活动告诉发布之前就对所传销的产品进行了结算,结算交代货品及写下货款欠条后,两边即发生了债务债务联系。有观念以为,欠条上载明晰销货后付清货款,实践上该货一向没有出售,贺某不该承当该货款。笔者以为,假如何某与陈某、贺某结算交代货品写下欠条之后几日或一、两个月内正逢国家发布制止传销运营活动告诉,致使贺某承受货品后无法出售、不能按期付出货款,而两边对付出该货款又已约好附条件,即“出售货后”,因所附条件不成果,不该由贺某承当该货款。但是,本案陈某、贺某与何某结算并承受货品后至《告诉》发布制止传销之日已有八个月之久,贺某既未将货品销出,又未将货品退回给广东某公司,当事人两边已形成了清晰的债务债务联系,贺某应承当付出该货款的职责。
1997年5月,经陈某保荐,何某参加广东某公司的传销线而成为一名传销员,并经过其上线陈某的上线谢某汇款至江苏省锡山市购买传销产品,后何某发现该传销产品作用欠安,遂屡次找陈某要求退出传销并退货,1997年8月7日,广东开来世界有限公司的传销商即莲花的传销发源人廖某来到莲花,何某配偶即找到廖某要求退货,廖某又找来陈某洽谈。经洽谈何某将传销产品及有关材料折价9439.71元退回给陈某,并签订了退货协议,由陈某之夫贺某向何某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欠到何某退回开来公司产品及材料款9439.71元,出售货后,分期97年年末付清。”此后,何某屡次找贺某要款,贺某因未将产品销出而拒付,何某遂于1998年4月30日向法院申述,恳求依法判令贺某偿还货款。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制止传销运营活动的告诉》,为此,法院对该案裁决间断诉讼 。2009年5月,该案又康复诉讼。
[不合]
制止传销前结算的传销货款能否支撑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是因传销产品发作的胶葛,且系国务院制止传销活动告诉发布之后申述的,欠条上载明销货后付清货款,实践上货到现在没有出售,现国家仍制止和冲击传销活动,因而,对原告何某的诉讼恳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案虽是因传销产品发作的胶葛,但两边结算时国家未制止传销,两边对货款数额的结算承认合法有用,对何某要求偿还货款的诉讼恳求应予支撑。
[分析]
本案归于债务债务胶葛。其理由:
一是何某与陈某传销、结算及贺某写欠条行为合法。首要,何某与陈某在1997年参加传销的公司其时是经国家工商局同意挂号从事传销运营的公司,何某与陈某进行传销活动的时刻是国务院制止传销活动告诉发布之前,依照法令不溯及既往准则,国务院制止传销活动告诉不适用该告诉发布之前的行为,何某与陈某的传销行为合法。其次,《国务院关于制止传销运营活动的告诉》第二条规则:“自本告诉发布之日起,制止任何方式的传销运营活动。此前现已同意挂号从事传销运营的企业,应一概当即中止传销运营活动,仔细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整理债务债务,转变为其他运营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改变挂号或刊出挂号。逾期不处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同意挂号私行从事传销运营活动的,要当即撤销,并依法严肃查处。”依照该条规则,《告诉》发布之日起此前经同意挂号从事传销运营的企业及其传销人员应当即中止传销运营活动,并自行整理债务债务。本案何某与陈某是在国务院制止传销活动告诉发布之前就对所传销的产品进行了结算,该结算行为不违背《告诉》规则,相反,《告诉》还要求对该告诉发布之前经同意挂号从事传销运营的企业及其传销人员当即自行整理债务债务,因而,何某与陈某、贺某的结算和写欠条行为合法。
二是何某与贺某的胶葛归于债务债务胶葛。《告诉》规则了自告诉发布之日起此前经同意挂号从事传销运营的企业及其传销人员应当即中止传销运营活动,并自行整理债务债务。笔者以为,按《告诉》精力自行整理传销运营活动中的债务债务后该债务债务即转化为一般的债务债务联系,该债务应遭到法令保护。本案何某与陈某是在国务院制止传销活动告诉发布之前就对所传销的产品进行了结算,结算交代货品及写下货款欠条后,两边即发生了债务债务联系。有观念以为,欠条上载明晰销货后付清货款,实践上该货一向没有出售,贺某不该承当该货款。笔者以为,假如何某与陈某、贺某结算交代货品写下欠条之后几日或一、两个月内正逢国家发布制止传销运营活动告诉,致使贺某承受货品后无法出售、不能按期付出货款,而两边对付出该货款又已约好附条件,即“出售货后”,因所附条件不成果,不该由贺某承当该货款。但是,本案陈某、贺某与何某结算并承受货品后至《告诉》发布制止传销之日已有八个月之久,贺某既未将货品销出,又未将货品退回给广东某公司,当事人两边已形成了清晰的债务债务联系,贺某应承当付出该货款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