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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23:45
在我国法院很多,针对不同的案子,都清晰规则了能够行使统辖权的法院。债务人的代位权遭到损害的,能够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代位诉讼的统辖法院怎么分配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帮忙。
一、代位诉讼的统辖法院是哪个
关于代位权诉讼的统辖问题,《合同法解说》第14条作出了清晰的规则,即“债务人按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二、代位权诉讼之统辖与协议统辖、协议裁定之和谐问题
1、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统辖、协议裁定。首要,根据《合同法解说》第73条的规则,债务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建议权力,只能经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经过代位权诉讼的方法建议权力,这就扫除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定裁定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以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定统辖协议。
2、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务债务胶葛签定统辖协议或裁定协议的,应确定对债务人不生效能,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可是,该统辖协议或裁定协议关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越债务人代位恳求数额的债务胶葛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能。
3、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现已签定有统辖协议,应当怎么加以和谐之问题。这首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统辖的法院不共同时的状况,假如二者是共同的,则不存在需求加以和谐的问题。
三、代位权诉讼的举证职责
因为代位诉讼触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联系,举证问题相对杂乱。但各方当事人仍有必要遵从民事诉讼“谁建议,谁举证”的一般准则。
1、债务人即代位诉讼中的原告应就其行使代位权的诉讼建议承当举证职责,首要包含:一是债务人对代位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务债务联系须举证证明,这是代位诉讼的条件和根底,其间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务债务联系,债务人、次债务人特别有必要实行诚笃帮忙的职责,不得成心假造、藏匿依据,阻碍债务人举证;其次,债务人应对其提起代位诉讼,完成其债务的保全的必要性举证证明,特别是按合同法解说规则,要清晰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所附条件,两项合法债务期限已届满,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没有提起诉讼等等。
2、债务人对债务人建议其行使债务的抗辩事由负举证职责,对其与次债务人的债务债务联系的有关状况负诚笃帮忙的证明职责;
3、第三人即次债务人对其抗辩债务人的全部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能够相同对立债务人,负相应的举证职责。
债务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建议权力,只能经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经过代位权诉讼的方法建议权力,债务人按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假如你状况比较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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