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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能用补休方式冲抵加班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23:10

跟着劳作法律知识的大力宣扬,劳作者加班需求付出加班费已众所周知。可在法定节假期加班,过后又组织补休,是否还许付出加班费呢?近来,太仓法院就审理了一同这样的胶葛,依法判定用人单位仍应付出劳作者加班费。
惠某是太仓某物业管理公司的水电维修工,因为职业作业的特殊性,他经常在法定节假期期间依据公司的组织加班为业主修补水电。2014年12月底,惠某与物业管理公司完毕了劳作合同。过后,他以物业管理公司克扣他2014年新年及国庆期间的加班费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薪酬1800元。庭审中,惠某拿出了2014年新年和国庆节的排班表,上面显现惠某在这两个节日期间共上了6天班。
物业管理公司则以为惠某尽管在新年和国庆节加班合计6天,但过后现已组织惠某补休,不应当再付出加班费。太仓法院经审理以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则,终究判定物业管理薪酬补发惠某加班薪酬1800元。
法官说法
法定节假期加班不能用补休方法冲抵加班费
关于加班薪酬的付出规范,我国《劳作法》第四十四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范付出高于劳作者正常作业时刻薪酬的薪酬酬劳:
(一)组织劳作者延伸作业时刻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酬酬劳;
(二)歇息日组织劳作者作业又不能组织补休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二百的薪酬酬劳;
(三)法定休假期组织劳作者作业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三百的薪酬酬劳。
劳作法含义上的法定休假期是指整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规范作业时刻以外延伸劳作者作业时刻与歇息日、法定节假期组织劳作者作业比较,尽管都是占有了劳作者的歇息时刻,可是三种景象下组织劳作者劳作并不彻底相同,特别是法定节假期对劳作者来说,其歇息有比平常和歇息日更为重要的含义,也影响到劳作者的精力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补休所无法弥补的,因而应当给予更高的薪酬酬劳。而歇息日期间组织劳作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平等时刻的补休,不能组织补休的,应当依照不低于劳作者自己正常作业时刻薪酬的二倍付出,即可以“补休”或许“补钱”。因而,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以过后已组织惠某补休为托言回绝付出新年及国庆假期期间法定节假期的加班薪酬,不符合法律规则,应当按不低于正常作业时刻薪酬的三倍补发加班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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