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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7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01:16
刑法中有盗取、收购、不合法供给信用卡信息罪这个罪名,那么该罪是什么意思?犯该罪的是怎么判刑的?刑法具体是怎么规则的?下面由听讼网律师具体解读刑法第177条 盗取、收购、不合法供给信用卡信息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7条 盗取、收购、不合法供给信用卡信息罪
盗取、收购、不合法供给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盗取、收购、不合法供给信用卡信息材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隐秘手法获取或许以金钱、物质等交换别人信用卡信息材料的行为,或许违背有关规则,私自供给别人信用卡信息材料的行为。其间的“盗取”是指以隐秘手法(包含窃视、拍照、复印以及高科技办法等)获取别人信用卡信息材料的行为;“收购”是指以金钱或许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交换别人信用卡信息材料的行为;“不合法供给”是指私自供给合法把握的别人信用卡信息材料的行为。
客体
侵略的客体是信用卡办理次序。违法目标是信用卡材料信息。
主体
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
片面方面
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
别人信用卡信息材料为违法目标。信用卡信息材料是关于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暗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由发卡行在发卡时运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磁条中,成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辨认合法用户的根据,是行为人施行信用卡假造违法的重要材料,因此,盗取、收购别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归于假造型信用卡违法的上游行为。客观行为办法包含盗取、收购或许不合法供给三种办法。“盗取”是指行为人以自以为隐秘的办法取得别人信用卡信息材料,其办法具有多样性,可所以窥探,也可所以破解;“收购”是指行为人以有偿的办法取得别人出卖的信用卡信息;“不合法供给”是指将经过不合法或许合法手法获取的别人的信用卡信息材料转让别人。立法并未对不合法供给行为的有偿性作出规则,但根据刑法解说合理性的要求,不管行为人以无偿仍是有偿的办法将别人信用卡信息转让的均应认定为转让行为。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施行盗取、不合法供给信用卡信息材料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立案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 第三十一条[盗取、收购、不合法供给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盗取、收购或许不合法供给别人信用卡信息材料,足以假造可进行买卖的信用卡,或许足以使别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买卖,触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法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景象之一,波折信用卡办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假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送的,或许明知是假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送,数量较大的;
(二)不合法持有别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运用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别人供给假造的信用卡或许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盗取、收购或许不合法供给别人信用卡信息材料的,按照前款规则处分。
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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