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通告:马蓉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男方申请中止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18:52
向阳法院发布布告
18日下午,北京向阳法院就原告马蓉诉被告王宝强声誉权案,安排两边举行庭前会议,并发布布告。
布告全文:
10月18日16时,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马蓉诉被告王宝强声誉权案,安排两边举行庭前会议。马蓉的诉讼代理人、王宝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了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中,原告方环绕被告发布微博行为构成声誉侵权及给原告形成的声誉危害提交了相关根据:被告不认可侵害了原告的声誉权,但未当庭提交根据,标明将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因原、被告两边均标明有根据提交,法院给两边规则了举证期限。
此外,王宝强以两案一起审理或许发生抵触为由向法院请求间断审理声誉权胶葛一案。该请求将在合议庭评议后决议是否允许。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间断的景象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间断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逝世,需求等候继承人标明是否参与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损失诉讼行为能力,没有确认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没有确认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行抵抗的事由,不能参与诉讼的;
(五)本案有必要以另一案的审理成果为根据,而另一案没有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间断诉讼的景象。
18日下午,北京向阳法院就原告马蓉诉被告王宝强声誉权案,安排两边举行庭前会议,并发布布告。
布告全文:
10月18日16时,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马蓉诉被告王宝强声誉权案,安排两边举行庭前会议。马蓉的诉讼代理人、王宝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了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中,原告方环绕被告发布微博行为构成声誉侵权及给原告形成的声誉危害提交了相关根据:被告不认可侵害了原告的声誉权,但未当庭提交根据,标明将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因原、被告两边均标明有根据提交,法院给两边规则了举证期限。
此外,王宝强以两案一起审理或许发生抵触为由向法院请求间断审理声誉权胶葛一案。该请求将在合议庭评议后决议是否允许。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间断的景象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间断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逝世,需求等候继承人标明是否参与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损失诉讼行为能力,没有确认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没有确认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行抵抗的事由,不能参与诉讼的;
(五)本案有必要以另一案的审理成果为根据,而另一案没有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间断诉讼的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