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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数额较大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06:09
购买稳妥是为了给自己一份安心,仅仅有些人却会运用稳妥来进行欺诈,当欺诈的金额比较的时分,就归于刑事案件了,警方会立案查询,抓捕嫌疑人让他们遭到惩罚。下面是一份听讼网小编搜集的稳妥欺诈数额较大刑事判定书。
稳妥欺诈数额较大刑事判定书
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9月13日出世,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犯稳妥欺诈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解人唐x,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2月29日出世,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大专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犯稳妥欺诈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公诉刑诉[201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范某某犯稳妥欺诈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主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李小芹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陈某、范某某、以及被告人陈某的辩解人唐芬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范某某将合伙购买的黑色皖A×××××天籁轿车(车辆登记在陈某名下),放在郑某的租车店内对外租借,后郑某将车典当给别人,对两人谎报车辆租出后,联络不上租车人,被告人陈某、范某某遂密议向稳妥公司假报车辆被盗,以骗得盗抢险。2011年12月17日,陈某到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警三队报警,宣称其轿车借给范某某运用,于2011年12月14日停放在包河区合巢路与宁国路西北角处,后被盗,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后,陈某向我国安全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全稳妥公司”)请求理赔,安全稳妥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赔交给陈某稳妥金157438.56元,得款后钱由陈某、范某某均分。
2013年7月12日,轿车由交警部门追回,后被安全稳妥公司以78000元拍卖。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又代向稳妥公司补偿83438.56元。
另经庭审查明: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范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以上现实,被告人陈某、范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贰言,并有扣押发还清单;收条、借单;轿车典当借款合同;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郑某、苏某、徐某、方某的证言;被害单位职工谢某某的陈说;被告人陈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辩解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确有悔罪体现;其亲属代为退出赃物,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已悉数予以拯救。主张对其减轻处分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范某某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157438.5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稳妥欺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范某某相互配合,效果适当,不区别主从犯。被告人陈某、范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照实供述犯罪现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二被告人的亲属活跃代为退赔赃物,可从轻处分。综上,本院对被告人陈某、范某某减轻处分,适用缓刑。辩解人的辩解定见建立,本院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九十八条榜首款、第二十五条榜首款、第六十七条榜首款、第七十二条榜首、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稳妥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二万元;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范某某犯稳妥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二万元。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王xx
人民陪审员王立x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x
稳妥欺诈数额较大涉及到刑事胶葛,自己不能解决能够问询听讼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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