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9:19
《河南省浮桥处理办法》现已2013年6月20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榜首条 为标准浮桥处理,保护运营次序,保证运送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淮河、沙颍河和其他通航河道干流上民用浮桥的建造、运营、处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浮桥是指衔接河道两岸,用于客货运送的水上起浮设备。
第三条 浮桥建造和处理遵从安全榜首、防备为主、方便群众、依法处理的准则,实施谁主管谁担任和属地处理的安全处理机制。
第四条 浮桥地址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浮桥安全处理责任准则,拟定浮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谐处理浮桥建造和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浮桥地址地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清晰一名担任人详细担任辖区内浮桥的安全处理工作,执行渡运安全责任制,催促浮桥渡运企业保证渡运安全。
第五条 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浮桥渡运企业的运营批阅及运营安全监督处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处理机构实施详细的处理责任。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担任对黄(沁)河干流上的浮桥建造计划进行批阅,对浮桥架起和撤除实施监督处理,对浮桥建造项目实施查验。
水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对黄(沁)河干流以外其他河道干流上的浮桥建造计划进行批阅,对浮桥架起和撤除实施监督处理,对浮桥建造项目实施查验。
开展变革、公安、工商行政处理、安全监督处理等部分依照法定权限实施对浮桥的处理责任。
第六条 省开展变革部分、省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分在编制交通运送开展规划时,应当将浮桥建造归入交通运送开展规划。
第七条 拟建造浮桥的单位或许个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向拟建造浮桥地址地的省辖市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分提交浮桥建造请求。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收到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对浮桥建造请求是否契合交通运送开展规划进行查看并签署定见。
第八条 浮桥建造请求契合交通运送开展规划的,拟建造浮桥的单位或许个人应当拟定浮桥建造计划,并依照河道处理权限,依法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以下总称河道主管机关)报请查看赞同。
第九条 浮桥建造计划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造单位,施工单位,处理单位;
(二)建造地址(方位);
(三)建造时刻和运用期限;
(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浮桥长度、宽度、结构、规划负荷;
(六)施工安排;
(七)防洪、防凌办法及责任准则;
(八)占用河道处理范围内建造工程的状况;
(九)其他应予阐明的事项。
第十条 浮桥建造计划经同意后,浮桥建造单位或许个人应当持相关同意文件向拟建造浮桥地址地省辖市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分依法请求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
第十一条 请求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请求书;
(二)浮桥建造计划批阅文件;
(三)浮桥建造的技能功能阐明、地理图、平面布置图(含浮桥两头通道);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工作地址、担任人名单;
(六)相应的从业和安全处理人员的材料;
(七)安全处理责任准则;
(八)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接到请求后30个工作日内,对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请求进行查看,并作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决议。经查看决议同意的,发给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证;不予同意的,书面通知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获得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证的请求人,持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注册挂号,收取渡运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造、运营活动。
第十三条 建造浮桥不得缩窄河道,不得私行改变建造地址(方位),不得影响水文测验、河道观测、防汛抢险和河道处理范围内建造项目处理,不得损坏河道处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设备,不得动用防汛料物。
浮桥两岸不得树立永久性的桥头建筑物。
第十四条 浮桥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和行人通道、拦车杆、安全通行标牌和限速、限载、限重、限高、限距、限宽等标志牌及人员安全警示标志。
浮桥两边应当设置安全可靠的护栏,装备满足的救生、消防、照明设备。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应契合有关技能规则。
第十五条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装备拖带船只,设置浮桥视频监控和计量设备。用于架起浮桥的承压舟以及其他配套设备、设备应当到达国家规则的技能标准,并依法获得相应的查验、挂号证书。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对撤除后从头架起的浮桥承压舟请求附加查验。
第十六条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依照规则向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分报送统计材料。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树立浮桥安全材料档案,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精确、有用。监控视频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浮桥建成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查验合格,方可投入运用。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依照国家规则的标准和标准,对浮桥及其设备进行日常查看、保护,并对浮桥运营安全实施全天监管,保证浮桥处于杰出的技能状况,为通行车辆及人员供给优质服务,并对运营安全担任。
第十八条 阻止营运客车、超越浮桥限制吨位的车辆、超限超载车辆、运送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经过浮桥。浮桥渡运企业应当阻止禁行车辆经过浮桥。19座以上非 营运载客车辆和重载车辆,以及运送易燃、易爆等风险货品的车辆,实施单车单向经过浮桥。浮桥渡运企业安全处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指挥。
第十九条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树立应急机制,根据浮桥架起水域的实践状况,拟定相应的防汛、防凌、防备恶劣气候和其他突发险情的应急预案,并定时进行演练。
第二十条 浮桥发作安全事端,浮桥渡运企业应当当即发动应急预案,敏捷采纳办法安排事端抢险,并向水路交通处理机构和有关部分陈述。
第二十一条 遇有洪水、凌汛或许劲风、大雾、大雪等恶劣气候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安全运营景象时,浮桥渡运企业应当当即中止运营。
第二十二条 遇有调水调沙、防洪、防凌等特殊状况时,浮桥渡运企业应当依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则及时撤除浮桥。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加强浮桥撤除、架起期间的安排处理,并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拟定浮桥撤除、架起计划,保证安全。
第二十三条 浮桥渡运企业中止运营或许撤除浮桥的,应当向当地水路交通处理机构陈述,并在通往浮桥的公路路口设置停运标识。
浮桥渡运企业中止运营的,应当依法刊出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和工商注册挂号,并予布告。
第二十四条 水路交通处理机构应当树立健全浮桥安全监督查看准则,加强对浮桥安全运营的监督查看,并定时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浮桥渡运企业当即消除;消除不了的,责令中止运营。
第二十五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依照调水调沙、防洪、防凌的要求提早向浮桥渡运企业供给调水调沙、防洪、防凌的相关信息,根据需要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即时作出撤除浮桥或许康复架起的决议,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私行从事浮桥建造的单位或许个人,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规则进行处分。违背本办法规则,私行从事浮桥运营的单位或许个人,由县级以上水路交通处理机构依照《国内水路运送处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 规则进行处分。
第二十七条 浮桥渡运企业违背本办法第十四条 或许第十六条 规则的,由县级以上水路交通处理机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浮桥渡运企业违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路交通处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装备拖带船只和设置视频监控、计量设备的;
(二)未树立安全处理准则和装备安全处理人员的;
(三)未树立应急机制或许未及时陈述浮桥安全事端的;
(四)对营运客车、超越浮桥限制吨位的车辆、超限超载车辆、运送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经过浮桥不予阻止,或许不执行车辆单车单向经过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浮桥渡运企业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则,未依照规则及时撤除浮桥的,由河道主管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分、水路交通处理机构、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树立安全监督处理查看准则的;
(二)不根据法定条 件批阅浮桥建造计划和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的;
(三)对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的事项不实施监督查看的;
(四)未依照规则实施安全处理责任或许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榜首条 为标准浮桥处理,保护运营次序,保证运送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淮河、沙颍河和其他通航河道干流上民用浮桥的建造、运营、处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浮桥是指衔接河道两岸,用于客货运送的水上起浮设备。
第三条 浮桥建造和处理遵从安全榜首、防备为主、方便群众、依法处理的准则,实施谁主管谁担任和属地处理的安全处理机制。
第四条 浮桥地址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浮桥安全处理责任准则,拟定浮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谐处理浮桥建造和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浮桥地址地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清晰一名担任人详细担任辖区内浮桥的安全处理工作,执行渡运安全责任制,催促浮桥渡运企业保证渡运安全。
第五条 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浮桥渡运企业的运营批阅及运营安全监督处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处理机构实施详细的处理责任。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担任对黄(沁)河干流上的浮桥建造计划进行批阅,对浮桥架起和撤除实施监督处理,对浮桥建造项目实施查验。
水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对黄(沁)河干流以外其他河道干流上的浮桥建造计划进行批阅,对浮桥架起和撤除实施监督处理,对浮桥建造项目实施查验。
开展变革、公安、工商行政处理、安全监督处理等部分依照法定权限实施对浮桥的处理责任。
第六条 省开展变革部分、省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分在编制交通运送开展规划时,应当将浮桥建造归入交通运送开展规划。
第七条 拟建造浮桥的单位或许个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向拟建造浮桥地址地的省辖市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分提交浮桥建造请求。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收到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对浮桥建造请求是否契合交通运送开展规划进行查看并签署定见。
第八条 浮桥建造请求契合交通运送开展规划的,拟建造浮桥的单位或许个人应当拟定浮桥建造计划,并依照河道处理权限,依法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以下总称河道主管机关)报请查看赞同。
第九条 浮桥建造计划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造单位,施工单位,处理单位;
(二)建造地址(方位);
(三)建造时刻和运用期限;
(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浮桥长度、宽度、结构、规划负荷;
(六)施工安排;
(七)防洪、防凌办法及责任准则;
(八)占用河道处理范围内建造工程的状况;
(九)其他应予阐明的事项。
第十条 浮桥建造计划经同意后,浮桥建造单位或许个人应当持相关同意文件向拟建造浮桥地址地省辖市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分依法请求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
第十一条 请求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请求书;
(二)浮桥建造计划批阅文件;
(三)浮桥建造的技能功能阐明、地理图、平面布置图(含浮桥两头通道);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工作地址、担任人名单;
(六)相应的从业和安全处理人员的材料;
(七)安全处理责任准则;
(八)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接到请求后30个工作日内,对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请求进行查看,并作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决议。经查看决议同意的,发给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证;不予同意的,书面通知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获得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证的请求人,持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注册挂号,收取渡运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造、运营活动。
第十三条 建造浮桥不得缩窄河道,不得私行改变建造地址(方位),不得影响水文测验、河道观测、防汛抢险和河道处理范围内建造项目处理,不得损坏河道处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设备,不得动用防汛料物。
浮桥两岸不得树立永久性的桥头建筑物。
第十四条 浮桥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和行人通道、拦车杆、安全通行标牌和限速、限载、限重、限高、限距、限宽等标志牌及人员安全警示标志。
浮桥两边应当设置安全可靠的护栏,装备满足的救生、消防、照明设备。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应契合有关技能规则。
第十五条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装备拖带船只,设置浮桥视频监控和计量设备。用于架起浮桥的承压舟以及其他配套设备、设备应当到达国家规则的技能标准,并依法获得相应的查验、挂号证书。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对撤除后从头架起的浮桥承压舟请求附加查验。
第十六条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依照规则向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分报送统计材料。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树立浮桥安全材料档案,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精确、有用。监控视频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浮桥建成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查验合格,方可投入运用。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依照国家规则的标准和标准,对浮桥及其设备进行日常查看、保护,并对浮桥运营安全实施全天监管,保证浮桥处于杰出的技能状况,为通行车辆及人员供给优质服务,并对运营安全担任。
第十八条 阻止营运客车、超越浮桥限制吨位的车辆、超限超载车辆、运送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经过浮桥。浮桥渡运企业应当阻止禁行车辆经过浮桥。19座以上非 营运载客车辆和重载车辆,以及运送易燃、易爆等风险货品的车辆,实施单车单向经过浮桥。浮桥渡运企业安全处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指挥。
第十九条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树立应急机制,根据浮桥架起水域的实践状况,拟定相应的防汛、防凌、防备恶劣气候和其他突发险情的应急预案,并定时进行演练。
第二十条 浮桥发作安全事端,浮桥渡运企业应当当即发动应急预案,敏捷采纳办法安排事端抢险,并向水路交通处理机构和有关部分陈述。
第二十一条 遇有洪水、凌汛或许劲风、大雾、大雪等恶劣气候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安全运营景象时,浮桥渡运企业应当当即中止运营。
第二十二条 遇有调水调沙、防洪、防凌等特殊状况时,浮桥渡运企业应当依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则及时撤除浮桥。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加强浮桥撤除、架起期间的安排处理,并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拟定浮桥撤除、架起计划,保证安全。
第二十三条 浮桥渡运企业中止运营或许撤除浮桥的,应当向当地水路交通处理机构陈述,并在通往浮桥的公路路口设置停运标识。
浮桥渡运企业中止运营的,应当依法刊出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和工商注册挂号,并予布告。
第二十四条 水路交通处理机构应当树立健全浮桥安全监督查看准则,加强对浮桥安全运营的监督查看,并定时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浮桥渡运企业当即消除;消除不了的,责令中止运营。
第二十五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依照调水调沙、防洪、防凌的要求提早向浮桥渡运企业供给调水调沙、防洪、防凌的相关信息,根据需要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即时作出撤除浮桥或许康复架起的决议,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私行从事浮桥建造的单位或许个人,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规则进行处分。违背本办法规则,私行从事浮桥运营的单位或许个人,由县级以上水路交通处理机构依照《国内水路运送处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 规则进行处分。
第二十七条 浮桥渡运企业违背本办法第十四条 或许第十六条 规则的,由县级以上水路交通处理机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浮桥渡运企业违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路交通处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装备拖带船只和设置视频监控、计量设备的;
(二)未树立安全处理准则和装备安全处理人员的;
(三)未树立应急机制或许未及时陈述浮桥安全事端的;
(四)对营运客车、超越浮桥限制吨位的车辆、超限超载车辆、运送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经过浮桥不予阻止,或许不执行车辆单车单向经过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浮桥渡运企业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则,未依照规则及时撤除浮桥的,由河道主管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交通运送行政主管部分、水路交通处理机构、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树立安全监督处理查看准则的;
(二)不根据法定条 件批阅浮桥建造计划和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的;
(三)对水路运送事务运营答应的事项不实施监督查看的;
(四)未依照规则实施安全处理责任或许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