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列被告起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1:52
本文首要经过事例的方式解读了关于错列被告申述能否引申述讼时效中止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则:“诉讼时效因提申述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履行责任而中止。”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案情]
陈某(女)家与乔某(男)家系街坊。2007年7月16日,两家为日子小事发作胶葛,彼此吵闹,继而发展为彼此厮打,期间陈某老公与乔某妻子何某均参加进来,形成陈某头胸部软组织危害,共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陈某向乔家索赔未果后,于2008年3月24日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被告乔某补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判定费等合计3200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胶葛发作时,致伤陈某的是何某,而不是乔某。在调停无效的情况下,法院遂于2008年8月30日判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恳求。陈某又于2008年9月2日以何某为被告提申述讼,要求补偿。
[不合]
本案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陈某申述何某时,现已一年有余,超过了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讼恳求。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第一次申述尽管错列了被告,但仍是活跃行使权力的体现,可以引申述讼时效中止的法令作用,故对原告的恳求应予支撑。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申述是引申述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申述意味着权力人现已开端活跃建议自己的权力,寻求国家强制力的维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则:“诉讼时效因提申述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履行责任而中止。”故在我国,申述成为诉讼时效中止的首要法定事由。
本案中,原告在2007年7月16日胶葛发作遭到危害后,于2008年3月24日向法院提申述讼,活跃地进行维权。尽管由于错列当事人、支撑诉请的证据不足,其诉讼恳求被法院驳回,但这确非原告自己的毅力。相反,这恰恰标明原告在片面上已知道自己的权力遭到危害,客观上在活跃行使权力,完全符合建立诉讼时效准则的立法旨趣。
在原告第一次申述引申述讼时效期间中止后,在诉讼进行的整个过程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就处于继续状况,直至原告的诉讼恳求被法院驳回。这标明原告对乔某的申述将得不到法令的支撑,引申述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消除。这样,在一审判定收效后,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自一审判定收效至原告第2次申述,只是三天的时刻,因而并不违反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法令规则。
二、申述引起时效中止并不以奉告对方当事人为要件
有人以为,原告第一次申述的被告是乔某,并不是何某,而在法令上,法院没有责任将有关的诉讼文书送达给何某,何某也无从知道原告已申述的现实。因而,这一申述的效能并不及于何某,不能成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笔者以为,申述作为引申述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自权力人提申述讼时即发作诉讼时效中止的法令作用,而不是送达给相对人之时。由于提申述讼即标明权力人在活跃行使权力,诉讼时效理应中止;如果在送达相对人时才发作中止的效能,在因法院的原因拖延送达的情况下,则有或许危害申述人的权力。这恰恰与法令建立诉讼时效准则的初衷相悖,实不足取。
[案情]
陈某(女)家与乔某(男)家系街坊。2007年7月16日,两家为日子小事发作胶葛,彼此吵闹,继而发展为彼此厮打,期间陈某老公与乔某妻子何某均参加进来,形成陈某头胸部软组织危害,共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陈某向乔家索赔未果后,于2008年3月24日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被告乔某补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判定费等合计3200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胶葛发作时,致伤陈某的是何某,而不是乔某。在调停无效的情况下,法院遂于2008年8月30日判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恳求。陈某又于2008年9月2日以何某为被告提申述讼,要求补偿。
[不合]
本案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陈某申述何某时,现已一年有余,超过了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讼恳求。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第一次申述尽管错列了被告,但仍是活跃行使权力的体现,可以引申述讼时效中止的法令作用,故对原告的恳求应予支撑。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申述是引申述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申述意味着权力人现已开端活跃建议自己的权力,寻求国家强制力的维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则:“诉讼时效因提申述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履行责任而中止。”故在我国,申述成为诉讼时效中止的首要法定事由。
本案中,原告在2007年7月16日胶葛发作遭到危害后,于2008年3月24日向法院提申述讼,活跃地进行维权。尽管由于错列当事人、支撑诉请的证据不足,其诉讼恳求被法院驳回,但这确非原告自己的毅力。相反,这恰恰标明原告在片面上已知道自己的权力遭到危害,客观上在活跃行使权力,完全符合建立诉讼时效准则的立法旨趣。
在原告第一次申述引申述讼时效期间中止后,在诉讼进行的整个过程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就处于继续状况,直至原告的诉讼恳求被法院驳回。这标明原告对乔某的申述将得不到法令的支撑,引申述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消除。这样,在一审判定收效后,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自一审判定收效至原告第2次申述,只是三天的时刻,因而并不违反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法令规则。
二、申述引起时效中止并不以奉告对方当事人为要件
有人以为,原告第一次申述的被告是乔某,并不是何某,而在法令上,法院没有责任将有关的诉讼文书送达给何某,何某也无从知道原告已申述的现实。因而,这一申述的效能并不及于何某,不能成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笔者以为,申述作为引申述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自权力人提申述讼时即发作诉讼时效中止的法令作用,而不是送达给相对人之时。由于提申述讼即标明权力人在活跃行使权力,诉讼时效理应中止;如果在送达相对人时才发作中止的效能,在因法院的原因拖延送达的情况下,则有或许危害申述人的权力。这恰恰与法令建立诉讼时效准则的初衷相悖,实不足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