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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用高薪代替社会保险是否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20:27
用人单位以向劳作者付出高工资代替社会稳妥费的交纳是不合法的。我国现行的社会稳妥体系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国家根本社会稳妥、用人单位弥补社会稳妥、个人储蓄性社会稳妥。其间国家根本社会稳妥是强制性的,是否参与稳妥、稳妥项目、收费规范、待遇水相等内容,都不是有单位和劳作者个人决议的。用人单位有必要为劳作者交纳稳妥,劳作者也无权抛弃。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高薪诱劝劳作者把高薪作为社会稳妥待遇的代替待遇。这样的和相似的做法由于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而无效。用人单位因此而补缴社会稳妥费、交纳滞纳金、交纳罚款等法令责任。
依据《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假如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稳妥挂号、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或许未按规则申报应交纳的社会稳妥的数额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能够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担任人能够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未按规则交纳和代扣代缴社会稳妥费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稳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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