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08:40
收据欺诈罪是违法分子运用仿制的收据假充别人的收据,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然后骗得别人的资产,下面咱们就来具体了解下有关收据欺诈罪的常识。
收据欺诈罪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金融收据是可流转转让的诺言付出东西。广义的金融收据包含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收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转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收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色。有价性即金融收据以付出必定金钱为意图;物权性即占有收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能够依法向收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收据就能够行使收据权力,对获得收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职责;要式性指收据方法和内容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不然无效。由于金融收据具有上述特色,运用金融收据能够使资金运用效益大大提高,加快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诺言,还能够削减现金运用,节约流转费用。因此开展金融收据事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可是,金融收据的上述特色也使违法违法分子出于贪利意图而想方设法运用收据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收据骗得别人资产的违法日益突出。这类违法往往是在金融收据的流转和运用过程中进行的,因此它不只侵犯了别人财产权力,更影响了金融收据的诺言,妨害了金融收据的正常流转和运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收据事务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金融收据进行欺诈活动,骗得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法:
(1)明知是假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运用
这种景象是指行为人以假造、变造的金融收据假充真收据从而骗得别人资产的行为。构成这种方法的违法要求行为人在运用收据时,“明知”是假造、变造的。假如行为人在运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的确不知道该收据是假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违法。(2)明知是报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运用
这种景象是指运用现已报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欺诈行为。这儿所说的“报废”的收据,是指根据法令和有关规则不能运用的收据,它包含《收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收据,也包含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告报废的收据,还包含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则予以报废的收据。同上述第一种景象相同,构成这种方法的违法,也要求行为人在运用收据时,“明知”是现已报废的。
(3)冒用别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种景象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分配、运用、转让自己不具备分配权力的别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欺诈的行为。这儿所说的“冒用”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不合法手法获取的收据,如以欺诈、盗窃或许钳制等手法获得的收据,或许明知是以上述手法获得的收据,而运用进行欺诈活动;二是指没有署理权而以署理人名义或许逾越署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别人托付代为保管的或许捡拾别人丢失的收据进行运用,骗得资产的行为。
(4)签发言而无信或许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得资产的这儿所说的“言而无信”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越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收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政公章或许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能够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能够是与一切预留印鉴不符。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确保的汇票、本票或许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骗得资产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收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法制造汇票、本票并在这些收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有必要具有牢靠的资金确保。这儿的“资金确保”,是指收据的出票人在承兑收据时,具有按收据付出的才能,它既包含有牢靠的资金来源,又包含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付出才能。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职责年纪并具有刑事职责才能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则,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收据欺诈的违法分子勾通,即在施行收据欺诈的前后过程中,彼此私自勾通、一起策划、商量对策、充任内应,为欺诈违法分子供给欺诈协助的,应以收据欺诈共犯论处。这是由于,进行收据欺诈活动完成其不合法骗得别人资产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违法分子供给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留意的是、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收据欺诈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运用职务之便的首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刻应当依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要因其协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地点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运用职务之便而并吞、欺诈的,才以本罪共犯处分。但不管以何罪处分、都应从重处分。假如在进行此种违法的过程中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如纳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分。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上须由成心构成、且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假如行为人出于过错而运用金融收据,如不知是假造、变造或报废的金融收据、误签言而无信、对收据事项因过错而导致记载过错等,不构成违法。
确定规范
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行为人片面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得别人资产为意图是差异罪与非罪的重要规范。本条为防止混杂罪与非罪的边界,对行为人片面方面的一些情况进行了特别规则。如运用假造、变造、或许报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片面上有必要是“明知”的,在片面上是否明知其所运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假造、变造或许报废的,是差异是否构本钱罪的重要边界之一。假如行为人在运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片面上的确不知道该收据是假造、变造或许报废的,则不构本钱罪。应当留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别行为人片面上是否明知,不是仅根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子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剖析后得出结论。关于冒用别人的收据、签发言而无信或许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确保的汇票、本票或许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运用假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据的行为人有必要具有欺诈别人资产的成心和意图,没有这种成心和意图,就不能构本钱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景象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1)不知是假造、变造、报废的金融收据而运用的;
(2)将别人的金融收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收据而运用的;
(3)不知存款已缺乏而误签言而无信或许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错而作过错记载的:
(5)不知是假造、变造的托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而运用的。等等。
差异收据欺诈罪与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边界
两罪的底子差异在于,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假造、变造行为自身,而金融收据欺诈罪惩治的是运用这些金融收据进行欺诈的行为。假如行为人仅仅是假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运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则,构成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违法往往又是联络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假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许其他银行结算凭据,然后运用该假造、变造的票证进行欺诈活动,这种景象实际上归于一种牵连犯的景象,应当从一重罪,即按收据欺诈罪论罪处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收据欺诈罪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金融收据是可流转转让的诺言付出东西。广义的金融收据包含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收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转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收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色。有价性即金融收据以付出必定金钱为意图;物权性即占有收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能够依法向收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收据就能够行使收据权力,对获得收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职责;要式性指收据方法和内容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不然无效。由于金融收据具有上述特色,运用金融收据能够使资金运用效益大大提高,加快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诺言,还能够削减现金运用,节约流转费用。因此开展金融收据事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可是,金融收据的上述特色也使违法违法分子出于贪利意图而想方设法运用收据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收据骗得别人资产的违法日益突出。这类违法往往是在金融收据的流转和运用过程中进行的,因此它不只侵犯了别人财产权力,更影响了金融收据的诺言,妨害了金融收据的正常流转和运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收据事务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金融收据进行欺诈活动,骗得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法:
(1)明知是假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运用
这种景象是指行为人以假造、变造的金融收据假充真收据从而骗得别人资产的行为。构成这种方法的违法要求行为人在运用收据时,“明知”是假造、变造的。假如行为人在运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的确不知道该收据是假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违法。(2)明知是报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运用
这种景象是指运用现已报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欺诈行为。这儿所说的“报废”的收据,是指根据法令和有关规则不能运用的收据,它包含《收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收据,也包含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告报废的收据,还包含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则予以报废的收据。同上述第一种景象相同,构成这种方法的违法,也要求行为人在运用收据时,“明知”是现已报废的。
(3)冒用别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种景象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分配、运用、转让自己不具备分配权力的别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欺诈的行为。这儿所说的“冒用”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不合法手法获取的收据,如以欺诈、盗窃或许钳制等手法获得的收据,或许明知是以上述手法获得的收据,而运用进行欺诈活动;二是指没有署理权而以署理人名义或许逾越署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别人托付代为保管的或许捡拾别人丢失的收据进行运用,骗得资产的行为。
(4)签发言而无信或许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得资产的这儿所说的“言而无信”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越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收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政公章或许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能够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能够是与一切预留印鉴不符。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确保的汇票、本票或许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骗得资产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收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法制造汇票、本票并在这些收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有必要具有牢靠的资金确保。这儿的“资金确保”,是指收据的出票人在承兑收据时,具有按收据付出的才能,它既包含有牢靠的资金来源,又包含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付出才能。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职责年纪并具有刑事职责才能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则,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收据欺诈的违法分子勾通,即在施行收据欺诈的前后过程中,彼此私自勾通、一起策划、商量对策、充任内应,为欺诈违法分子供给欺诈协助的,应以收据欺诈共犯论处。这是由于,进行收据欺诈活动完成其不合法骗得别人资产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违法分子供给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留意的是、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收据欺诈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运用职务之便的首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刻应当依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要因其协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地点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运用职务之便而并吞、欺诈的,才以本罪共犯处分。但不管以何罪处分、都应从重处分。假如在进行此种违法的过程中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如纳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分。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上须由成心构成、且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假如行为人出于过错而运用金融收据,如不知是假造、变造或报废的金融收据、误签言而无信、对收据事项因过错而导致记载过错等,不构成违法。
确定规范
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行为人片面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得别人资产为意图是差异罪与非罪的重要规范。本条为防止混杂罪与非罪的边界,对行为人片面方面的一些情况进行了特别规则。如运用假造、变造、或许报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片面上有必要是“明知”的,在片面上是否明知其所运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假造、变造或许报废的,是差异是否构本钱罪的重要边界之一。假如行为人在运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片面上的确不知道该收据是假造、变造或许报废的,则不构本钱罪。应当留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别行为人片面上是否明知,不是仅根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子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剖析后得出结论。关于冒用别人的收据、签发言而无信或许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确保的汇票、本票或许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运用假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据的行为人有必要具有欺诈别人资产的成心和意图,没有这种成心和意图,就不能构本钱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景象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1)不知是假造、变造、报废的金融收据而运用的;
(2)将别人的金融收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收据而运用的;
(3)不知存款已缺乏而误签言而无信或许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错而作过错记载的:
(5)不知是假造、变造的托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而运用的。等等。
差异收据欺诈罪与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边界
两罪的底子差异在于,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假造、变造行为自身,而金融收据欺诈罪惩治的是运用这些金融收据进行欺诈的行为。假如行为人仅仅是假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运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则,构成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违法往往又是联络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假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许其他银行结算凭据,然后运用该假造、变造的票证进行欺诈活动,这种景象实际上归于一种牵连犯的景象,应当从一重罪,即按收据欺诈罪论罪处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