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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确认重组损失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08:00
一.供认债款重组丢失的景象
供认债款重组丢失的景象有三种:
一是债款人受让的现金财物低于应收债款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丢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以修正其他债款条件进行债款重组的,假如重组应收债款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债款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款的账面价值减计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计的金额作为当期丢失;
三是债款人以非现金财物赔偿债款的,用以赔偿债款的非现金财物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敷衍债款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丢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款人供认重组丢失的规则
债款人供认的重组丢失。依照现行税法规则,债款人以非钱银性财物赔偿债款应“视同出售”,依照公允价减去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当期应交税所得额,与此同时,对债款人供认的重组丢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这主要是因为,债款人发作的重组丢失不同于财物转让丢失(管帐上按财物账面价值结转)。值得一提的是,债款重组多见于相关企业之间,假如答应债款人在税收上供认重组丢失,这将会成为税法的一个缝隙,而被交税人从避税的视点加以使用。所以,2003年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款重组事务所得税处理方法》严厉规则了债款重组丢失的供认条件,例如,债款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00000元,重组协议规则,债款人以一批账面价值180000元、公允价(或计税价)200000元的产品清偿债款,增值税税率为17%。此刻,债款人在管帐上供认的重组丢失为:200000-180000-200000×17%=-14000(元)。税收上,债款人应供认转让所得20000元,重组丢失140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该笔事务算计应调增所得额3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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