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前死亡可转继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1:14
生老病死在所难免,承继是每个家庭都可能面对的问题。承继还没开端,承继人就现已过世,产业该怎样分配?今日的两则事例将为您解析代位承继和转承继相关法律问题。请随听讼网小编往下看。
遗产切割前逝世可转承继吗
能够,转承继是指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实践承受遗产前逝世,该承继人的合法承继人代其实践承受其有权承继的遗产。
事例1 儿子过世,就由孙子转承继
李父与李母婚后购买了越秀区一套房子,面积为40平方米,其时挂号在李父名下,二人共生育了八个子女,分别为李某平(男)、李某妹(女)、李某好(女)、李某刚(男)、李某珍(女)、李某婷(女)、李某军(男)和李某广(男),其间李某平与张某娟成婚,生育了儿子李某明和女儿李某霜。李父于1989年2月逝世,李某平缓张某娟二人在李父逝世前已离婚,李母于1991年2月逝世,李某平于2005年12月逝世。李父和李母生前没有立下遗言或遗赠抚育协议。
各承继人一起参议,以为涉案房子由七个子女和李某平的两个子女一起承继,李某平前妻张某娟因为已离婚不能作为承继人,两个外甥只能承继其父亲李某平的比例。但终年居住在香港的李某刚不同意上述分配计划,也不配合处理承继过户手续,故其他承继人把李某刚和张某娟作为被告申述至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时,张某娟和李某刚均未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审理,确定了上述承继人之间亲属关系的现实,且李某妹等人建议的承继分配比例契合法律规则,依法予以支撑。依据在案依据查明晰涉案房子已于1990年经同意征用拆迁,因李某妹等人无依据证明回迁房子的相关状况,故法院仅对原房子的权益作为承继标的物进行切割处理。李父的爱人及爸爸妈妈均已逝世,故应由其子女承继,其间李某平后于被承继人逝世,其可承继比例应由其女儿李某霜、儿子李某明转承继。终究判定被承继人李父的房子的权益由七个子女各承继八分之一,由李某明、李某霜各承继十六分之一。
法官说法
遗产切割前逝世可转承继
上述事例中触及承继中的“转承继”问题,转承继是指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实践承受遗产前逝世,该承继人的合法承继人代其实践承受其有权承继的遗产。依据《承继法》第二十五条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没有表明的,视为承受承继”,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没有表明抛弃承继,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继遗产的权力搬运给他的合法承继人。
事例2 老公过世,妻子未获承继权
陈某成与妻子风某婚后生育了大儿子陈小某和八个女儿,陈小某于1978年与黄某珍结为夫妻,没有生育子女,陈某成与妻子生前于1951年从别人处买来越秀区一砖木结构的房子,陈某成于1985年10月逝世,房管局于1995年才核准挂号上述房子,产权人为陈某成妻子风某一人,但风某于2011年11月逝世,陈小某则于2008年逝世。
风某于生前没有立下遗言或遗赠抚育协议,仅仅口头说房子各兄弟姐妹都有份。现各姐妹欲处理承继过户手续,协议好承继比例平等,无耐长时间定居于香港的三妹不同意均分的计划,以为自己应该占有房子产权的75%,故七姐妹和黄某珍作为原告,申述三妹至法院,要求法定承继涉案房子。三妹经法庭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以为,因在案的八姐妹均为风某的女儿,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子的承继权,但因为大儿子陈小某先于其母亲风某逝世,且其没有任何子女,故爱人黄某珍不契合代位承继和转承继的资历,依法不能承继涉案房子。终究判定风某名下的越秀区天成路房子由八个女儿承继,每人各占1/8产权比例。
法官说法
妻子的建议无法律依据
法官表明,上述事例触及到法定承继中关于“代位承继”的问题,我国《承继法》第十一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
本案中,因陈小某婚后未生育故不存在代位承继。黄某珍仅以其为陈小某的爱人且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没有收入和孩子而建议承继风某名下遗产比例不具相应现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撑。
遗产切割前逝世可转承继吗
能够,转承继是指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实践承受遗产前逝世,该承继人的合法承继人代其实践承受其有权承继的遗产。
事例1 儿子过世,就由孙子转承继
李父与李母婚后购买了越秀区一套房子,面积为40平方米,其时挂号在李父名下,二人共生育了八个子女,分别为李某平(男)、李某妹(女)、李某好(女)、李某刚(男)、李某珍(女)、李某婷(女)、李某军(男)和李某广(男),其间李某平与张某娟成婚,生育了儿子李某明和女儿李某霜。李父于1989年2月逝世,李某平缓张某娟二人在李父逝世前已离婚,李母于1991年2月逝世,李某平于2005年12月逝世。李父和李母生前没有立下遗言或遗赠抚育协议。
各承继人一起参议,以为涉案房子由七个子女和李某平的两个子女一起承继,李某平前妻张某娟因为已离婚不能作为承继人,两个外甥只能承继其父亲李某平的比例。但终年居住在香港的李某刚不同意上述分配计划,也不配合处理承继过户手续,故其他承继人把李某刚和张某娟作为被告申述至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时,张某娟和李某刚均未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审理,确定了上述承继人之间亲属关系的现实,且李某妹等人建议的承继分配比例契合法律规则,依法予以支撑。依据在案依据查明晰涉案房子已于1990年经同意征用拆迁,因李某妹等人无依据证明回迁房子的相关状况,故法院仅对原房子的权益作为承继标的物进行切割处理。李父的爱人及爸爸妈妈均已逝世,故应由其子女承继,其间李某平后于被承继人逝世,其可承继比例应由其女儿李某霜、儿子李某明转承继。终究判定被承继人李父的房子的权益由七个子女各承继八分之一,由李某明、李某霜各承继十六分之一。
法官说法
遗产切割前逝世可转承继
上述事例中触及承继中的“转承继”问题,转承继是指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实践承受遗产前逝世,该承继人的合法承继人代其实践承受其有权承继的遗产。依据《承继法》第二十五条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没有表明的,视为承受承继”,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没有表明抛弃承继,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继遗产的权力搬运给他的合法承继人。
事例2 老公过世,妻子未获承继权
陈某成与妻子风某婚后生育了大儿子陈小某和八个女儿,陈小某于1978年与黄某珍结为夫妻,没有生育子女,陈某成与妻子生前于1951年从别人处买来越秀区一砖木结构的房子,陈某成于1985年10月逝世,房管局于1995年才核准挂号上述房子,产权人为陈某成妻子风某一人,但风某于2011年11月逝世,陈小某则于2008年逝世。
风某于生前没有立下遗言或遗赠抚育协议,仅仅口头说房子各兄弟姐妹都有份。现各姐妹欲处理承继过户手续,协议好承继比例平等,无耐长时间定居于香港的三妹不同意均分的计划,以为自己应该占有房子产权的75%,故七姐妹和黄某珍作为原告,申述三妹至法院,要求法定承继涉案房子。三妹经法庭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以为,因在案的八姐妹均为风某的女儿,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子的承继权,但因为大儿子陈小某先于其母亲风某逝世,且其没有任何子女,故爱人黄某珍不契合代位承继和转承继的资历,依法不能承继涉案房子。终究判定风某名下的越秀区天成路房子由八个女儿承继,每人各占1/8产权比例。
法官说法
妻子的建议无法律依据
法官表明,上述事例触及到法定承继中关于“代位承继”的问题,我国《承继法》第十一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
本案中,因陈小某婚后未生育故不存在代位承继。黄某珍仅以其为陈小某的爱人且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没有收入和孩子而建议承继风某名下遗产比例不具相应现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