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有什么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3:28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与集资欺诈罪均属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一类,它们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施行了违背国家经济管理法规,损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危害国计民生,使国家经济遭受严峻危害的行为。在片面方面绝大多数是由成心构成,个别由过错构成。
两者的首要区别是:
概念不同。前者是指行为人违背国家有关规定,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行为。后者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方面体现不同。前者体现为,行为人施行了不合法向社会大众吸收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行为。“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是指彻底仿制银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确认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会大众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是指行为人为逃避以“存款”的方法吸收大众资金引起费事,遭到追查,在未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许国务院同意的情况下,私行开办所谓的“基金”或“基金会”等,再以此名义“合法”地吸收大众资金以展开所谓活动,还有的以吸收出资,扩展企业再生产为名,无固定利率,年末分红,实践许以高出银行利率许多的股息,吸收大众存款。后者体现为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运用欺诈办法”,是指行为人采纳虚拟集资用处,以虚伪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钓饵,骗得集资额的一种手法。“不合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安排或许个人,未经有关机关同意,向社会大众征集资金的行为。
片面方面不同。前者具有不合法牟利的意图。但行为人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已获利,获利数额巨细,乃至亏本,资不抵债,都不影响罪名的建立。只要到达“打乱金融次序”的程度的,才构成犯罪。后者具有不合法占有集资款的意图。直接成心和过错不构成犯罪。依照法律规定,不合法集资的行为,有必要到达“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正确界定两罪的异同,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非常实践的含义。如某镇信用社告诉被告人姚某撤消三松储蓄所后,被告人姚某以出具加盖有“星湖村副业队的”印章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凭条的方法,先后向某镇三松、星湖村委等地36户乡民不合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0多万元,然后假贷给别人,从中赚取利息,形成实践丢失合计人民币27万元。本案中,姚某出于不合法牟利的意图,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