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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留置权的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8:12

甲商场托付乙服装厂在2009年4月11日前加工100套西服,两边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合同期满后,甲商场未向乙服装厂及时付出加工费2万元。乙服装厂遂将加工的西服留置并给予甲商场两个月的宽限期,期限届满后甲商场仍未付出加工费,乙服装厂将其间的50套西服予以变卖折抵加工费。
甲商场以乙服装厂私行将自己托付加工的西服变卖为由,向济宁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乙服装厂承当违约责任
甲商场诉称,请求人因暂时的经济困难,未向被请求人及时付出加工费。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赞同,私行将加工的100套西服扣押,后又将其间的50套西服予以变卖,违背了两边缔结的合同,应承当违约责任。
乙服装厂辩称,请求人在合同期满后未付出加工费,所以被请求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对加工的100套西服进行留置的行为是合法的。被请求人在留置西服后给予请求人两个月的宽限期,期满后,请求人仍未付出加工费,被请求人变卖了50套西服,并以变卖的价款折抵加工费及违约金。被请求人的做法不违背法律规则和合同的约好。
裁定庭经审理查实:甲商场托付乙服装厂加工西服100套,两边缔结了来料加工合同,约好于2009年4月11日前交货,加工费合计2万元,于交货前20日即3月20日付出。后甲商场逾期未付出加工费,乙服装厂将加工的100套西服留置,并告诉甲商场在两个月内付出加工费,逾期不付出将变卖部分西服并以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两个月期限往后,甲商场仍未付出加工费,乙服装厂遂变卖了50套西服,以变卖的价款偿付加工费及违约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服装厂留置100套西服的行为是否合法有用?依照合同约好,甲商场付出加工费的实行期先于乙服装厂的交货日期,在甲商场没有实行交给加工费责任时,乙服装厂行使了留置权,并给予甲商场两个月的宽限期。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定作人未向承包人付出酬劳或许材料费等价款的,承包人对完结的作业效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则: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债款人能够留置现已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则: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发作的债款,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留置权。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则:债款人与债款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好,债款人留置财产后,债款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实行债款。债款人与债款人在合同中未约好的,债款人留置债款人财产后,应当确认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告诉债款人在该期限内实行债款。债款人逾期仍不实行的,债款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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