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9月1日施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23:28
为了确保食物安全,一起加强食物出产运营管理,依据2015年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及其实施法令等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了《食物召回管理办法》,规则了不同等级食物召回时限,做到了食物召回有法可依。
食物召回管理办法
榜首章 总 则
榜首条 为加强食物出产运营管理,削减和防止不安全食物的损害,确保大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及其实施法令等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物的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物是指食物安全法令法规规则制止出产运营的食物以及其他有依据证明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的食物。
第三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依法承当食物安全榜首责任人的责任,树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搜集、剖析食物安全信息,依法实行不安全食物的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责任。
第四条 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担任辅导全国不安全食物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物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作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排树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物、法令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物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物的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供给专业支撑。
第六条 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担任汇总剖析全国不安全食物的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信息,依据食物安全危险要素,完善食物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担任搜集、剖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物的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物出产运营者履行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舞和支撑食物职业协会加强职业自律,拟定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物出产运营者依法实行不安全食物的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责任。
鼓舞和支撑大众对不安全食物的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中止出产运营
第八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发现其出产运营的食物归于不安全食物的,应当当即中止出产运营,采纳告诉或许布告的方法奉告相关食物出产运营者中止出产运营、顾客中止食用,并采纳必要的办法防控食物安全危险。
食物出产运营者未依法中止出产运营不安全食物的,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责令其中止出产运营不安全食物。
第九条 食物会集买卖商场的开办者、食物运营货台的租借者、食物展销会的举行者发现食物运营者运营的食物归于不安全食物的,应当及时采纳有用办法,确保相关运营者中止运营不安全食物。
第十条 网络食物买卖第三方渠道供给者发现网络食物运营者运营的食物归于不安全食物的,应当依法采纳中止网络买卖渠道服务等办法,确保网络食物运营者中止运营不安全食物。
第十一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出产运营的不安全食物未出售给顾客,尚处于其他出产运营者操控中的,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当即追回不安全食物,并采纳必要办法消除危险。
第三章 召 回
第十二条 食物出产者经过自检自查、大众投诉告发、运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奉告等方法知悉其出产运营的食物归于不安全食物的,应当自动召回。
食物出产者应当自动召回不安全食物而没有自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 依据食物安全危险的严峻和紧迫程度,食物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现已或许或许导致严峻健康损害乃至逝世的,食物出产者应当在知悉食物安全危险后24小时内发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陈述召回方案。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现已或许或许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物出产者应当在知悉食物安全危险后48小时内发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陈述召回方案。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伪标示的食物,食物出产者应当在知悉食物安全危险后72小时内发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陈述召回方案。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形成健康损害的食物,食物出产者应当改正,能够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 食物出产者应当按照召回方案召回不安全食物。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物出产者的召回方案后,必要时能够安排专家对召回方案进行点评。点评定论以为召回方案应当修正的,食物出产者应当当即修正,并按照修正后的召回方案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 食物召回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食物出产者的称号、居处、法定代表人、详细担任人、联系方法等基本状况;
(二)食物称号、商标、规范、出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规模;
(三)召回原因及损害结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五)召回告诉或许布告的内容及发布方法;
(六)相关食物出产运营者的责任和责任;
(七)召回食物的处置办法、费用承当状况;
(八)召回的预期作用。
第十六条 食物召回布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食物出产者的称号、居处、法定代表人、详细担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物称号、商标、规范、出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规模;
(四)相关食物出产运营者的责任和顾客退货及补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 不安全食物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售的,食物召回布告应当在省级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首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布告应当与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物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售的,食物召回布告应当在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心首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物出产者应当自布告发布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完结召回作业。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物出产者应当自布告发布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完结召回作业。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物出产者应当自布告发布之日起30个作业日内完结召回作业。
状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赞同,食物出产者能够恰当延伸召回时刻并发布。
第十九条 食物运营者知悉食物出产者召回不安全食物后,应当当即采纳中止购进、出售,封存不安全食物,在运营场所夺目方位粘贴出产者发布的召回布告等办法,合作食物出产者展开召回作业。
第二十条 食物运营者对因本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物,应当依据法令法规的规则在其运营的规模内自动召回。
食物运营者召回不安全食物应当奉告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奉告出产者。
食物运营者在召回告诉或许布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本身的原因导致食物呈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因出产者无法确认、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物的,食物运营者应当在其运营的规模内自动召回不安全食物。
第二十二条 食物运营者召回不安全食物的程序,参照食物出产者召回不安全食物的相关规则处理。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依据法令法规的规则,对因中止出产运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商场的不安全食物采纳弥补、无害化处理、毁掉等处置办法。
食物出产运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物的,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物。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增加非食用物质、糜烂蜕变、病死畜禽等严峻损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物,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当即就地毁掉。
不具备就地毁掉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物出产运营者会集毁掉处理。食物出产运营者在会集毁掉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陈述。
第二十五条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而被召回的食物,食物出产者能够在采纳弥补办法且能确保食物安全的状况下持续出售,出售时应当向顾客明示弥补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不安全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完成资源循环使用的,食物出产运营者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对不安全食物处置方法不能确认的,应当安排相关专家进行点评,并依据点评定见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照实记载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物的称号、商标、规范、出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载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物的,应当告诉相关食物出产运营者中止出产运营或许召回,采纳相关办法消除食物安全危险。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物出产运营者出产运营的食物或许归于不安全食物的,能够展开调查剖析,相关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活跃帮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对食物出产运营者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物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查看。
第三十二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物存在较大危险的,应当在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物完毕后5个作业日内向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陈述状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要求食物出产运营者定时或许不定时陈述不安全食物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状况。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对食物出产运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物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陈述进行点评。
点评定论以为食物出产运营者采纳的办法不足以操控食物安全危险的,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物出产运营者采纳更为有用的办法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物。
第三十五条 为防备和操控食物安全危险,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物出产运营者中止出产运营不安全食物,提示顾客中止食用不安全食物。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物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状况记入食物出产运营者信誉档案。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七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违背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物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则,食物安全法令法规有规则的,按照相关规则处理。
第三十八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违背本办法第八条榜首款、第十二条榜首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榜首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榜首款、第二十四条榜首款的规则,不当即中止出产运营、不自动召回、不按规则时限发动召回、不按照召回方案召回不安全食物或许不按照规则处置不安全食物的,由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正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物运营者违背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则,不合作食物出产者召回不安全食物的,由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正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违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则,未按规则实行相关陈述责任的,由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物出产运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物,食物出产运营者回绝或许延迟实行的,由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正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则,未按规则记载保存不安全食物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状况的,由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物,不革除其依法应当承当的其他法令责任。
食物出产运营者自动采纳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物办法,消除或许减轻损害结果的,依法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违法情节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形成损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实行本办法规则的责任,形成不良结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的有关规则,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物、食物增加剂和保健食物。
食物出产运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商场或许出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中止运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食物召回管理办法
榜首章 总 则
榜首条 为加强食物出产运营管理,削减和防止不安全食物的损害,确保大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及其实施法令等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物的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物是指食物安全法令法规规则制止出产运营的食物以及其他有依据证明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的食物。
第三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依法承当食物安全榜首责任人的责任,树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搜集、剖析食物安全信息,依法实行不安全食物的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责任。
第四条 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担任辅导全国不安全食物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物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作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排树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物、法令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物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物的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供给专业支撑。
第六条 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担任汇总剖析全国不安全食物的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信息,依据食物安全危险要素,完善食物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担任搜集、剖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物的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物出产运营者履行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舞和支撑食物职业协会加强职业自律,拟定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物出产运营者依法实行不安全食物的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责任。
鼓舞和支撑大众对不安全食物的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中止出产运营
第八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发现其出产运营的食物归于不安全食物的,应当当即中止出产运营,采纳告诉或许布告的方法奉告相关食物出产运营者中止出产运营、顾客中止食用,并采纳必要的办法防控食物安全危险。
食物出产运营者未依法中止出产运营不安全食物的,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责令其中止出产运营不安全食物。
第九条 食物会集买卖商场的开办者、食物运营货台的租借者、食物展销会的举行者发现食物运营者运营的食物归于不安全食物的,应当及时采纳有用办法,确保相关运营者中止运营不安全食物。
第十条 网络食物买卖第三方渠道供给者发现网络食物运营者运营的食物归于不安全食物的,应当依法采纳中止网络买卖渠道服务等办法,确保网络食物运营者中止运营不安全食物。
第十一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出产运营的不安全食物未出售给顾客,尚处于其他出产运营者操控中的,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当即追回不安全食物,并采纳必要办法消除危险。
第三章 召 回
第十二条 食物出产者经过自检自查、大众投诉告发、运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奉告等方法知悉其出产运营的食物归于不安全食物的,应当自动召回。
食物出产者应当自动召回不安全食物而没有自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 依据食物安全危险的严峻和紧迫程度,食物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现已或许或许导致严峻健康损害乃至逝世的,食物出产者应当在知悉食物安全危险后24小时内发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陈述召回方案。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现已或许或许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物出产者应当在知悉食物安全危险后48小时内发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陈述召回方案。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伪标示的食物,食物出产者应当在知悉食物安全危险后72小时内发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陈述召回方案。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形成健康损害的食物,食物出产者应当改正,能够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 食物出产者应当按照召回方案召回不安全食物。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物出产者的召回方案后,必要时能够安排专家对召回方案进行点评。点评定论以为召回方案应当修正的,食物出产者应当当即修正,并按照修正后的召回方案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 食物召回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食物出产者的称号、居处、法定代表人、详细担任人、联系方法等基本状况;
(二)食物称号、商标、规范、出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规模;
(三)召回原因及损害结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五)召回告诉或许布告的内容及发布方法;
(六)相关食物出产运营者的责任和责任;
(七)召回食物的处置办法、费用承当状况;
(八)召回的预期作用。
第十六条 食物召回布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食物出产者的称号、居处、法定代表人、详细担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物称号、商标、规范、出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规模;
(四)相关食物出产运营者的责任和顾客退货及补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 不安全食物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售的,食物召回布告应当在省级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首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布告应当与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物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售的,食物召回布告应当在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心首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物出产者应当自布告发布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完结召回作业。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物出产者应当自布告发布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完结召回作业。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物出产者应当自布告发布之日起30个作业日内完结召回作业。
状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赞同,食物出产者能够恰当延伸召回时刻并发布。
第十九条 食物运营者知悉食物出产者召回不安全食物后,应当当即采纳中止购进、出售,封存不安全食物,在运营场所夺目方位粘贴出产者发布的召回布告等办法,合作食物出产者展开召回作业。
第二十条 食物运营者对因本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物,应当依据法令法规的规则在其运营的规模内自动召回。
食物运营者召回不安全食物应当奉告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奉告出产者。
食物运营者在召回告诉或许布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本身的原因导致食物呈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因出产者无法确认、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物的,食物运营者应当在其运营的规模内自动召回不安全食物。
第二十二条 食物运营者召回不安全食物的程序,参照食物出产者召回不安全食物的相关规则处理。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依据法令法规的规则,对因中止出产运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商场的不安全食物采纳弥补、无害化处理、毁掉等处置办法。
食物出产运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物的,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物。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增加非食用物质、糜烂蜕变、病死畜禽等严峻损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物,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当即就地毁掉。
不具备就地毁掉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物出产运营者会集毁掉处理。食物出产运营者在会集毁掉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陈述。
第二十五条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而被召回的食物,食物出产者能够在采纳弥补办法且能确保食物安全的状况下持续出售,出售时应当向顾客明示弥补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不安全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完成资源循环使用的,食物出产运营者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对不安全食物处置方法不能确认的,应当安排相关专家进行点评,并依据点评定见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照实记载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物的称号、商标、规范、出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载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物的,应当告诉相关食物出产运营者中止出产运营或许召回,采纳相关办法消除食物安全危险。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物出产运营者出产运营的食物或许归于不安全食物的,能够展开调查剖析,相关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活跃帮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对食物出产运营者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物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查看。
第三十二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物存在较大危险的,应当在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物完毕后5个作业日内向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陈述状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要求食物出产运营者定时或许不定时陈述不安全食物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状况。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对食物出产运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物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陈述进行点评。
点评定论以为食物出产运营者采纳的办法不足以操控食物安全危险的,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物出产运营者采纳更为有用的办法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物。
第三十五条 为防备和操控食物安全危险,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物出产运营者中止出产运营不安全食物,提示顾客中止食用不安全食物。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物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状况记入食物出产运营者信誉档案。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七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违背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物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则,食物安全法令法规有规则的,按照相关规则处理。
第三十八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违背本办法第八条榜首款、第十二条榜首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榜首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榜首款、第二十四条榜首款的规则,不当即中止出产运营、不自动召回、不按规则时限发动召回、不按照召回方案召回不安全食物或许不按照规则处置不安全食物的,由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正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物运营者违背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则,不合作食物出产者召回不安全食物的,由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正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违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则,未按规则实行相关陈述责任的,由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物出产运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物,食物出产运营者回绝或许延迟实行的,由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正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则,未按规则记载保存不安全食物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状况的,由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食物出产运营者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物,不革除其依法应当承当的其他法令责任。
食物出产运营者自动采纳中止出产运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物办法,消除或许减轻损害结果的,依法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违法情节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形成损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当地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实行本办法规则的责任,形成不良结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的有关规则,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物、食物增加剂和保健食物。
食物出产运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商场或许出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中止运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