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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不可以保留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03:00

一至四级工伤员工领伤残补贴期间用人单位交纳根本养老保险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昨日联合发布告诉,重庆市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员工在收取伤残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缴根本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收取社保根本养老金。该告诉从本年9月1日起履行。
此次告诉的出台是为更好地保护用人单位和工伤员工合法权益,做好工伤员工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方针联接,针对的是重庆市用人单位的一至四级工伤员工(以下简称工伤员工),不含一次性付出工伤待遇并停止工伤联系的人员。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作联系
退出工作岗位。在收取伤残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基数以工伤员工收取的伤残补贴为基数。
告诉规则,工伤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处理退休,经同意退休的人员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伤残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发放根本养老金。其间,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到达15年及其以上的,按重庆市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方针规则核算根本养老金,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的金额与收取的伤残补贴比较,按就高准则确认,再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为其根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缺乏15年的,以伤残补贴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其根本养老金。
一起,工伤员工的根本养老金按重庆市根本养老保险方针进行待遇调整,调整后的根本养老金低于同期同等级工伤员工伤残补贴最低标准的,其根本养老金调整至同期同等级工伤员工伤残补贴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封闭、崩溃或刊出时,一至四级工伤员工契合处理退休条件并处理退休的,依照规则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契合处理退休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按重庆市相关方针规则归入工伤保险统筹处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需依照规则处理退休,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自己也可自愿以个人身份接续交纳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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