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协议某一条款是否可以单独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10:15
对离婚协议某一条款可否独自吊销?离婚协议究其实质而言系民事合同。民事合同遵照两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在合同约好的内容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合同志愿是遭到民事法令的保护和认可的。本案中,离婚协议系乔某和王某自愿签定,是两边实在志愿的表现,不存在违背法令规则的状况,不该当予以吊销。
【案情】
原告乔某和被告王某2009年在民政局自愿协议离婚,两边签定离婚协议约好:“女方乔某抛弃共同财产,女儿由男方王某抚育。因乔某无生活来源,由男方王某每月给付女方乔某生活费1000元,直至乔某再婚时止。”离婚后,王某一向未依照协议实行给付乔某生活费的约好。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践约实行。王某在诉讼中提出反诉,要求独自吊销离婚协议中的该条约好,理由是显失公正,且乔某现与别人共同生活但不处理成婚手续,所以王某不该依照约好付出。
【不合】
审理中,本案有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因离婚协议约好至女方再婚时止,该约好的时刻不确定,客观上会形成女方与别人只同居而不处理成婚手续,男方依然给付生活费的不公正现象,故应予以吊销。第二种定见以为,因离婚协议系两边自愿签定,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被告应当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好予以实行。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1.离婚协议究其实质而言系民事合同。民事合同遵照两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在合同约好的内容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合同志愿是遭到民事法令的保护和认可的。本案中,离婚协议系乔某和王某自愿签定,是两边实在志愿的表现,不存在违背法令规则的状况,不该当予以吊销。
2.离婚协议是一种特别的民事合同。它以两边当事人对身份联系的处理为条件,协议中约好的内容与两边免除婚姻联系严密相连。离婚协议通常是一方当事人赞同对方的某项要求后,对方当事人方赞同离婚的。而婚姻联系一经有用免除,不经法定程序不行康复,故此,独自吊销离婚协议中的某一条款,忽视离婚协议的条款与身份联系的亲近相连性,简单形成对一方当事人身份权益保护的缺失。结合本案现实,原告乔某建议,自己是在抛弃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的抚育权以及被告王某赞同给付乔某生活费的条件下,方赞同免除婚姻联系的,故在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均已收效的状况下,独自吊销离婚协议中给付乔某生活费的内容,对乔某权益的保护是不公正的。
3.民法垂青怎么鼓舞行为人寻求本身合法利益,它对人们的行为更倾向于听任,所以,民事法令对行为人的束缚应当是最低束缚而非严厉束缚,两边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责任以不违背法令为准则进行广泛处置。王某在离婚时自愿承当乔某每月生活费1000元至再婚时止,尽管该约好的时刻不确定,但王某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责任许诺时,应预见该约好可能会呈现的晦气结果,在该约好不违背法令规则的状况下,从保护诚信和约好稳定性的社会视点,王某仍应依照自己自愿作出的许诺实行责任。
【案情】
原告乔某和被告王某2009年在民政局自愿协议离婚,两边签定离婚协议约好:“女方乔某抛弃共同财产,女儿由男方王某抚育。因乔某无生活来源,由男方王某每月给付女方乔某生活费1000元,直至乔某再婚时止。”离婚后,王某一向未依照协议实行给付乔某生活费的约好。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践约实行。王某在诉讼中提出反诉,要求独自吊销离婚协议中的该条约好,理由是显失公正,且乔某现与别人共同生活但不处理成婚手续,所以王某不该依照约好付出。
【不合】
审理中,本案有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因离婚协议约好至女方再婚时止,该约好的时刻不确定,客观上会形成女方与别人只同居而不处理成婚手续,男方依然给付生活费的不公正现象,故应予以吊销。第二种定见以为,因离婚协议系两边自愿签定,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被告应当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好予以实行。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1.离婚协议究其实质而言系民事合同。民事合同遵照两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在合同约好的内容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合同志愿是遭到民事法令的保护和认可的。本案中,离婚协议系乔某和王某自愿签定,是两边实在志愿的表现,不存在违背法令规则的状况,不该当予以吊销。
2.离婚协议是一种特别的民事合同。它以两边当事人对身份联系的处理为条件,协议中约好的内容与两边免除婚姻联系严密相连。离婚协议通常是一方当事人赞同对方的某项要求后,对方当事人方赞同离婚的。而婚姻联系一经有用免除,不经法定程序不行康复,故此,独自吊销离婚协议中的某一条款,忽视离婚协议的条款与身份联系的亲近相连性,简单形成对一方当事人身份权益保护的缺失。结合本案现实,原告乔某建议,自己是在抛弃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的抚育权以及被告王某赞同给付乔某生活费的条件下,方赞同免除婚姻联系的,故在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均已收效的状况下,独自吊销离婚协议中给付乔某生活费的内容,对乔某权益的保护是不公正的。
3.民法垂青怎么鼓舞行为人寻求本身合法利益,它对人们的行为更倾向于听任,所以,民事法令对行为人的束缚应当是最低束缚而非严厉束缚,两边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责任以不违背法令为准则进行广泛处置。王某在离婚时自愿承当乔某每月生活费1000元至再婚时止,尽管该约好的时刻不确定,但王某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责任许诺时,应预见该约好可能会呈现的晦气结果,在该约好不违背法令规则的状况下,从保护诚信和约好稳定性的社会视点,王某仍应依照自己自愿作出的许诺实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