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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公证费用由谁来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19:19
公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司法制度,对削减和防止民事纠纷具有重要的效果,能够进行公证的事宜是十分多的,进行公证的时分要向公证机关交纳必定的费用,那么电子邮件公证费用由谁来承当?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电子邮件公证费用由谁来承当
对电子邮件进行公证的时分,公证的费用应该由请求公证的一方承当,假如是司法协助的,能够减免公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则付出公证费。
对契合法令协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组织应当依照规则减免公证费。
二、电子邮件的依据效能
电子邮件依据具有脆弱性,很简单被删去、篡改,这给依据的分析判断带来必定困难。但依据最新开展的计算机技术,任何被删去、篡改的电子邮件依据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找到痕迹并加以分析确定和康复,这无疑极大地增强了它的依据效能。
一般来说,依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法庭参与调取或在公证处监督之下调取,并制作成公证书予以提交的电子邮件依据,具有较高的依据效能。实践中,跟着法院信息化建造的开展,也能够选用法庭现场演示的方法,由依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直接拜访服务器进行承认和核实,从而加以选用。可是,在确定电子邮件依据时,仍是应尽或许地扫除疑点,确保依据有用。
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及内容无贰言的,应当对其依据效能加以确定。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或许内容有贰言的,要使用技术手段对来历、内容进行检查,并要辅以其他依据来证明,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电子邮件的公证进程
现在保全主要有法院依据保全和公证机关公证保全两种方法。《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则:在依据或许灭失或许今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全依据,人民法院也能够自动选用保全办法。
公证是公证机关通过对公证事项的检查,终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则:通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令行为、法令现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作为确定现实的依据,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在外。公证机关可就发送电子邮件的时刻、内容、字节、发送人、接受人以及计算机的实时情况进行公证,并由相关的人员签名、盖章,以完成对电子邮件依据内容的真实性、有用性的质证要求。公证时,公证机关能够选用一种类似于依据保全的方法,例如将其拷贝到软盘或转存到其他存储介质上封存起来,以确保依据不会灭失或遭到损坏。
关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正其内容,由于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回绝修正。假如纯电子邮件函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刻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能够结合其他补强依据确定。
对当事人而言,假如想将电子邮件作为依据提交法院,最好选用公证的方法,将电子邮件翻开及打印内容的进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法院。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由法院掌管两边在场翻开邮件并打印内容。此外公安部门关于邮件的源文件是否通过修正也能够进行判定。
上述常识便是小编对“电子邮件公证费用由谁来承当”问题进行的回答,对电子邮件进行公证的时分,公证的费用应该由请求公证的一方承当,假如是司法协助的,能够减免公证费用。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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