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分娩或中止妊娠等特定时期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08:38依对女方的特别维护规则而提出不同意免除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
(一)免除婚姻关系建议的提出是在女方怀孕、临产或间断妊娠等特定时期内;
(二)不存在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恳求的状况。
[阐明]
婚姻法依据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准则,规则对怀孕期间和临产后、堕胎后的妇女,在必定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恳求。适用该规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1)男方提出离婚恳求时,女方是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的6个月内的期间之内;
(2)约束的主体只能是男方,即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或两边自愿离婚的,不受约束;
(3)约束的权利是男方的诉权,而不是掠夺其诉权,期限一旦届满,其离婚诉权自行康复;
(4)在特别状况下,如法院以为确有必要的,依然能够受理男方的。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男方提出离婚是因为两边确有不能持续共同生活的严重、急迫的事由,男方坚持要求离婚,如不及时受理,会形成矛盾激化,乃至危及生命安全。此刻,法院可受理男方的离婚恳求,但是否准予离婚。仍应依据法律规则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