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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浅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8:47

 依据同务院《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则,房子拆迁胶葛当事人(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子承租人)就拆迁补偿方法和补偿金额、安顿用房面积和安顿地址、搬家期限、搬家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不成协议的,能够向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为同级人民政府,以下总称“判决机关”)提出判决请求,由判决机关依法对上述事项做出判决。关于房子拆迁胶葛判决(以下简称“拆迁胶葛判决”)是否归于行政复议规模,当时存在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其他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请求行政复议,拆迁胶葛判决归于该项规则的景象,归于行政复议规模;《》第三十七条规则“对归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的行政案子,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依据该条规则,叮以提起行政坼讼的案仆,都能够请求行政复议,此外,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主旨等方面看,拆迁胶葛判决应当归于行政复议规模;另一种定见以为,《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则“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胶葛作出的调停或许其他处理,依法请求裁定戌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拆迁胶葛判决是拆迁判决机关(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对相等主体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山的处理,属十该款十“其他处理”的一种景象,不归于行政复议规模;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第十六条规则“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能够自判决书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没有规则能够请求行政复议,可见拆迁胶葛判决不归于行政复议规模。从立法、司法实践上看,各地也作法十一。如上海等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清晰规则对拆迁胶葛判决不服的能够请求行政复议,但也有单个地方法院以拆迁胶葛判决不归于行政复议规模,上级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胶葛判决行使行政复议权归于逾越职权为由吊销有关的行政复议决议。因为拆迁胶葛判决是否归于行政复议规模触及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有否对拆迁胶葛判决案子实行行政复议责任、被拆迁人不服拆迁胶葛判决的救助途径及法院对此类行政复改决议怎么确定和裁判问题,具有普遍意义,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予以研讨讨论很有必要。    笔者以为,房子拆迁胶葛判决归于《行政复议法》规则的行政复议规模。    一、拆迁胶葛判决归于行政复议规模的法令依据。牐(一)国务院法制办《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市判庭来函的复函》(国惩办函[1995]90号)清晰指出“《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第十四条中所规则的房子拆迁主管部门或许同级人民政府对房子拆迁中有关问题作出的判决属十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子拆迁、补偿、安顿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人民政府或许城市房子主管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子拆迁、补偿、安顿等问题的判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子受理”。这些均清晰房子拆迁胶葛判决归于详细行政行为。牐(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则,当事人“以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都能够提起行政复议,该项并没有规则在外的景象(如没有“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处理外”的表述)。拆迁胶葛判决触及大众最重要的产业:(房产),极有或许侵略大众的合法权益,明显归于第六条第 (十一)项规则的景象。如第八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处理”包含拆迁胶葛判决,则第六条、第八条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对立。牐(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对归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的行政案子,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换言之,既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案子,必定能够请求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子拆迁、补偿、安顿等问题的批复》第—‘条规则对拆迁判决不服的作为行政案子受理,因而,拆迁胶葛判决归于行政复议规模。牐(四)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主旨和精力,以及《行政复议法》与原《行政复议法令》的比较看,方便大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法》的一项重要准则。如在行政复议规模的设定上,该法与原《行政复议法令》比较规模更广,如原《法令》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规模为或许侵略“人身权、产业权”的详细行政行为,该规律扩大为侵略“合法权益”的详细行政行为,一起该法还将笼统行政行为归入复议检查规模,因而,将“其他处理”了解为包含拆迁胶葛判决,从而将拆迁胶葛判决这种极有或许侵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详细行政行为扫除在行政复议受案规模之外,明显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主旨和价值取向是不一致的。从法令解说视点而言,对法令条款的了解应当结合立法主旨、意图及前后条文归纳进行剖析,才干挨近法令条款的应有之义,因而,在《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  二款“其他处理”未清晰规则包含拆迁胶葛判决,而第六条第(十一)项应当包含拆迁胶葛判决的情况下,以为拆迁胶葛判决归于行政复议规模是恰当的,这样也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相一致。    二。拆迁胶葛判决不归于行政复议规模的依据不成立。    持拆迁胶葛判决不归于行政复议规模定见—方提出的法令依据主要是《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则,即以为该款中的“其他处理”包含了拆迁胶葛判决。但笔者以为,该款中的“其他处理”并没有包含拆迁胶葛判决。牐(一)依据该款规则,民事胶葛通过行政机关“其他处理”后,能够“依法请求裁定或许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即也能够请求裁定也能够提申述讼,依据们中裁法》第二条的规则,裁定处理的是民事胶葛,可见,此处的“诉讼”指的明显是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3日—下发的《关于怎么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胶葛的告诉》第二条规则,对乡、镇人民政府以对民间胶葛作出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子受理,以原胶葛的两边作为当事人,此应为“其他处理”的一种景象),而对拆迁胶葛判决不服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因而,此处的“其他处理”不该包含拆迁胶葛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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